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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吴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但不久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矛盾不断,经常吵架。在为被告户口迁来嘉定一事,被告不但激烈地和原告吵架,还从建湖老家把她的几个兄长叫到嘉定,几次把原告痛打。虽后来被告的户口迁到了嘉定,但双方矛盾依旧,且无丝毫改善,两人虽同住一室,却互不理睬,如此事实上的分居已达5、6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某辩称,迁户口一事双方并无矛盾,被告没有因此叫兄弟来打原告,并且双方一直有夫妻生活,2008年10月被告还为此流产,并无分居的事实,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1998年1月4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现就读于嘉定区南苑中学初中预备班。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原告前妻在1999年8月产下一子,并声称其子系与原告离婚后受原告哄骗、与原告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所生,为此引发夫妻矛盾,双方时有争吵。2009年7、8月间,为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之弟上门与原告发生吵打,夫妻矛盾为此激化。2009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现居住的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X村xx号xx室房屋,系租赁公房,租赁户名为原告杨某某,该户内有户口四人,即原、被告、双方所生之女及原告母亲。

审理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认为原告陈述均不属实,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家庭琐事引发原、被告及被告亲戚之间吵打,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对于目前夫妻关系僵持不下的现状,双方应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解互谅来解决,双方均应为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而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怡南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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