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3)资执字第41-1号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曹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资执字第41-1号

申请人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址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资兴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曹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2)资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于200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黄某某在银行的存款x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x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胡光生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红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