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广源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1039号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广源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陟县总干桥。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延双,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广源纸业有限公司(下称广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某某不服判决,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某某、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延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法院查明,原某原某被告的职工,2007年12月24日,经武陟县失业保险所审核,为其发放了失业证,从2008年2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某的失业原某为除名。原某自2006年1月至失业证发放期间未在被告处上班。

原某法院认为,原某原某被告的职工,被告对原某作出除名决定,并且原某在失业保险机构办理了失业保险,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发放了失业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行政行为予以确认。现原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对原某作出除名决定的行为无效,不属民事诉讼审理案件范围,不予评判,原某可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前所述,原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某不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某要求被告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及滞纳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原某要求被告补交各种劳动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评判。据此判决,驳回原某原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某承担。

原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除名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以及下岗待工期间的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请求撤销原某,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除名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x.62元;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06年1月至今的生活费5040元;4、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拖欠的养老保险金、滞纳金及各种社会保险金。

被上诉人广源公司辩称,2007年对上诉人作出除名决定,上诉人在告知后60日内未申请仲裁,后上诉人填写了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件,申请领取失业金。经武陟县失业保险所审查,办理了失业证、领取了失业金,已经行政认可。其在申请领取失业金并办理失业登记1年后申请仲裁,已超过法定时效。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归纳庭审争议焦点是:1、除名决定及要求缴纳各种劳动保险是否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2、上诉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生活费的请求能否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自己已经经过仲裁程序,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自行办理失业登记,是上诉人对除名的认可,该决定已经社会保险机构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上诉人认为,法律规定,企业应为下岗职工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且没有国营和民营之分。

被上诉人认为,河南省政府有规定,生活费只针对国有企业职工。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某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某某在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后,自行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了失业保险,领取了失业证,并领取失业保险金。原某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已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要求确认广源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某告知原某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并无不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职权进行催缴,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上诉人原某某在一、二审期间,均不能提供生活费的标准和规定,且其一方面领取失业保险,一方面要求企业支付生活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某。

二审诉讼费1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均由上诉人原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玉香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董翠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