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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三河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XX。

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刘XX。

原告孙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忱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生理缺陷原因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原告也一直忠诚地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但原告在家庭中始终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和关怀,且被告经常按自己的意志与原告发生争吵。自2009年12月开始,原告无奈之下回到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原告认为与被告现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陈XX辩称:原、被告结婚时原告已明知被告有生理缺陷,现在不应当以此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关心和爱护,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生理缺陷的原因未生育子女。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已经知道被告有生理缺陷,当时原告认为只要双方感情好就可以,有无孩子不重要,但由于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只是在第一印象不错的情况下就仓促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在感情方面有诸多不和之处,原告忠实地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却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和支持,且最重要的是原告现在有强烈的愿望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以上原因致使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请求准予离婚。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其表示被告对原告一直很好,双方感情也一直很好,关于被告的生理缺陷问题,被告一直在努力尝试采用医学办法解决,同时被告还表达了希望原告给予一段考验期以挽回感情的和好措施。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旦形成,夫妻双方均应忠实地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以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已明知被告具有生理缺陷,无法生育,仍然以感情为重做出与其登记结婚的决定,这本身是值得赞赏和肯定的,原告在婚后夫妻生活中产生想要自己亲生孩子的强烈愿望,这本应得到理解和支持,但原告因此而要求与被告离婚,违背了当时决定与被告结婚的初衷,对被告、对家庭是不负责任和不公平的。另外,考虑到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了要求原告给予一段考验期以挽回感情,同时尽力采用医学办法解决生育孩子的问题的和好措施,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综上,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XX与被告陈XX离婚。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75元(已预交),被告陈XX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谢忱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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