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某乙,又名杜某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某丙,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村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海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某甲、杜某乙与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返还宅基地款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5)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杜某甲、杜某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13日作出的(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甲、杜某乙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杜某甲、杜某乙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孙艳萍,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
再审认为,杜某甲、杜某乙起诉称,其二人分别于1994年、1996年向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交纳宅基地规划款,后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会未为该二人规划宅基地,请求判令焦作市解放区X乡X村民委员会返还所交纳款项,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焦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解放区人民法院(2005)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司兑现
审判员赵彩霞
审判员张三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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