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肖某某诉薛某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麻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肖某某,女,30岁。

委托代理人田昌武,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薛某,男,29岁。

原告肖某某就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卫华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刘俊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3月28日双方到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薛某芹。因被告赌博成性,屡教不改,且仅在2007年支付了小孩半年的生活费后,对原告及小孩就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费用。婚后,由于诸多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达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薛某芹由原告抚养长大,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3、陪嫁财产归女方所有;4、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的,双方相互了解;陈述被告有好赌恶习不是事实;陈述没有给小孩抚养费不是事实,2007年至2008年年底,被告的工资存折都是由原告拿着;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那么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不需原告给付小孩抚养费;陪嫁财产由原告所有,被告不同意。

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欲证实原告及小孩薛某芹身份情况;

2、对证人张丽萍的调查笔录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婚后关系不好,小孩薛某芹一直随原告生活及原告一直生活在原告娘家;

3、对证人龙玉萍调查笔录一份,欲证实原、被告婚后关系,被告打牌赌钱,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

4、对证人张灵英调查笔录一份,欲证实被告打牌赌博,没有给付小孩抚养费,双方分居生活;

5、本县广播局证明一份,欲证实肖某某工资情况。

被告针对自己的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欲证实被告身份情况。

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本院经综合审查,对证据认定如下: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及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无异议,本院已予当庭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2、3、X号证据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几份证据所陈述的不是事实。由于该几份证据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对第2、3、X号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提出异议,且无反证,故对第X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05年4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2006年3月28日原、被告自愿到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薛某芹。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只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尚不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实其夫妻感情破裂,为了家庭的和谐及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卫华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