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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李赞撤回异议申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裁字第34号

案外人李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市天元区康远休闲娱乐城合伙人,住×省×县×乡×组。

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株洲市鸿远足浴保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炎帝广场商业街X栋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外人李赞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预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案外人李赞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李赞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萍

审判员尹瑛

审判员王某茂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黄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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