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一x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一x,男,X年X月X日出生。

监护人宝丰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二x,该村村委会主任。

指定辩护人侯锦,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笑声、华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x及其监护人宝丰县X镇X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陈二x、指定辩护人侯锦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陈一x回到老家河南省宝丰县X镇X村,因琐事与该村村民被害人芮一x产生矛盾。2010年1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一x到被害人芮一x家中,因与芮一x言语不合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陈一x随手拿起芮家中的菜刀向被害人芮一x头、面部、颈部连续猛砍,致被害人芮一x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芮一x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陈一x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限制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刑事技术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物证、书证等证据,并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一x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为其系限制责任能力,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一x于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辩称其哥陈四x随其一起到芮一x家,是陈四x持刀砍死了被害人芮一x。

被告人陈一x的监护人、辩护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侯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一x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同时认为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亦有一定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陈一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被告人陈一x从西安回到原籍河南省宝丰县X镇X村,将其父去世后遗留的一台21英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卖给该村村民芮一x(殁年71岁)。2009年底,陈一x又回到原籍地,因向芮一x要回电视机与芮一x产生矛盾。2010年1月2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一x到被害人芮一x家中,因与芮一x言语不合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陈一x随手拿起芮家中的菜刀向被害人芮一x头、面部、颈部连续猛砍,致被害人芮一x死亡后逃离现场。同年1月2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一x在外逃火车上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芮一x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被告人陈一x系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限制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宝丰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宝丰县公安局110警令处于2010年1月29日10时6分接到宝丰县X乡X村民陈三x报案称,商酒务镇张庄芮一x死在家里了,头上有血,好像是被人打死了。该记录与证人陈三x证言一致。

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记载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证明现场提取颅骨碎块5块、鞋印2枚、喷溅血迹2处、血迹1处、滴落血迹1处。

3、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0】X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记载显示:(1)现场血泊血迹DNA图谱与死者芮一x血样所得DNA图谱一致;(2)检验结果不排除芮一x与芮二x具有生物学上亲缘关系。

4、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0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被害人芮一x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面部,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记载了本案被告人归案及案件侦破情况。

6、被告人陈一x作案后外逃时购买的K790次列车火车票一张,证明陈一x乘火车外逃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陈一x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

8、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陈一x上衣上剪取三处点状血迹,并扣押其上衣和皮鞋。

9、带血的黑色皮衣一件,系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一x时从其身上提取。经陈一x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穿。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从陈一x上衣上提取的可疑血迹经鉴定其中包含被害人芮一x的DNA分型。

11、黑色皮鞋一双,系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一x时从其身上提取。经陈一x当庭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穿。

12、宝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01】X号鞋印鉴定书,证明现场鞋印是陈一x左脚鞋所留。

13、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洛精鉴【2010】X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2)限制责任能力。

14、录像光盘共计三张,证明了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及被告人陈一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指认现场情况。

15、证人证言

(1)证人陈三x(被害人芮一x女婿)的证言,证明2010年1月29日上午其听妻子说岳父芮一x被人打死在屋里了,其就赶快报了案,然后其和妻子去张庄其岳父家了。其到岳父家门口时,公安局的人已经到了。同时证明其岳父芮一x家中就其岳父自己一个人,案发前十几天听妻子说,她去看她父亲时,她父亲家里住了个人叫陈一x,那人40多岁,很脏,把她父亲的被子都尿湿了,还想用棍打她。其听了很气愤,就与妻子一块去看看陈一x到底啥样。其在岳父家门口见到了陈一x,其说:“你走吧,以后不准再来老芮家里了,再来的话我收拾你!”陈一x就走了。陈一x有四十五、六岁,个子约x,他的腿有毛病,柱根木棍,头上戴个棕色毛的帽子。

(2)证人芮二x(被害人芮一x女儿)证言,证明其父叫芮一x,今年72岁,其母亲去世后他一个人在家。2010年1月29日上午8点左右,其从袁庄村骑自行车到南张庄看望其父。其到父家门口时,发现大门开着,屋门也开着。其进堂屋后看见父亲头朝东脚朝西在地上平躺着,眼睁着,头上流着血,脖子处被割破,身体僵硬,已经死亡很久了。其当时哭着骑车回了家,把父亲被杀一事告诉了其丈夫陈三x,其丈夫打电话报了案。同时证明张庄村有个叫陈一x的人,今年大概40多岁,腿有点撇。他出生在张庄,二十岁左右去陕西西安接他父亲的班上班去了,但最近几年经常回来。早十几天其看望父亲时见陈一x在其父家,其就撵他走,但他不走。陈一x手里拄根木棍,当时他举着木棍想夯其,其把他推到门外,把大门上住,他就在外面砸大门。陈一x精神不正常,身上很脏,还尿床,其父的被子被陈一x尿湿了。其父经常撵陈一x不让他住,但陈一x赖其父家里不走。

(3)证人孟x、李一x、李二x、李三x、芮三x(均为宝丰县X镇X村民)证言,证明陈一x老家在宝丰县X镇X村,长到18岁时去西安接替他父亲上班,后来听说下岗了,精神也不正常了。陈一x穿的很破,生活也不能自理。他走路的时候有点拐,手里拿一根拐棍,因为他以前得过偏瘫。案发前一、二十天前才回来。他这次回来一直在村上瞎转,平时四处讨饭吃。因为他没有家,所以就这住几天,那住几天,但总是把人家的被子尿湿。陈一x在芮一x家住过,后来人家不让他住,他就拿石头砸芮一x家大门。

(4)证人陈四x证言,证明陈一x是其弟弟,1985年陈一x接其父的班,在西安市未央区新华建筑公司上班,后来下岗了。案发十来天以前他来其单位找其,当时背一个包,拿一根拐棍,他说没钱吃饭了,其给他20元钱,他就走了。最后一次找其是案发一周前,他到其家,其没有开门,他就走了,后来就没再找过其。

2006年上半年,其父有病了,其就把他接到城里。家里没人了,陈一x就把其父家里能卖的东西都卖了。其中有一台长虹牌彩电,陈一x卖给了芮一x,当时卖了200元钱,后来听说电视值得多,陈一x想再多要点,芮一x不给。后来芮一x找到其,其说不中的话把电视给他退了,后来一直也没退。

陈一x小时候很正常,2000年左右在西安得了脑栓塞病,当时没有治好留下了后遗症。从那时开始他精神开始出现问题了,腿也有毛病了,走路一拐一拐的,平时还得拄个木棍。从那时开始,他妻离子散,过起了流浪、乞讨的生活。

16、被告人陈一x于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其从小出生在宝丰县X镇X村,18岁时到陕西西安未央区建筑公司接父亲的班上班。2000年单位倒闭,其下岗了。2004年其与妻子离婚,孩子跟妻子过了,其与他们失去了联系,从那时开始其一个人就过起了流浪、捡破烂的生活。2008年11月份左右其从西安回老家,把父亲留给其的一台21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卖给同村的芮一x。当时说好200元钱卖给他,芮一x当时说他没钱,过段时间再给钱,后来其又回西安了。2009年11月底,其又从西安回老家,发现父亲的老宅被其大哥陈四x卖了,其就只好找个破房子住。几天后,其找到芮一x要电视机钱,芮一x说没见到电视机。其就要求住在芮一x家,芮一x同意了,当晚其就住在了他家。其在芮一x家住了五天,因为其有前列腺炎,把芮一x的被子都尿湿了,芮一x不让其住了,其就又去村上的破房子住了几天。过了几天其又去找芮一x,与芮一x女儿芮二x发生了争执。2010年1月26日下午三点多钟,其又到芮一x家向他要电视机。当时芮一x在他家堂屋两间客厅里,客厅东边放有两张木制沙发,靠南边的沙发南边放一把凳子,上面有把菜刀。沙发西边有个火炉,其进屋就坐在了南边沙发上,芮一x坐在对面一把凳子上,两人烤着火说着话。其见凳子上放把菜刀,以为芮一x放把刀是想吓唬其。其就想先下手为强,先用这把刀砍死芮一x。其骗芮一x说他领口有个虱子,其帮他抓下来。芮一x低着头,其就趁他不备,拿起凳子上放的菜刀先照他的后脖子处砍一刀。匆忙之间其把刀拿反了,用刀背砍了一下。芮一x问其干啥,其说:“你不给我电视机,我今天杀了你”。接着其又照芮一x的后脑勺砍了两刀,他倒地上了。接着他又站了起来,抖着向北边屋里桌子处走了两步就又倒下了,头朝东,脚朝西,脸朝上躺在地上。其害怕芮一x不死,又上前照他的头顶砍了一刀,又用刀向他的脖子处,也就是下巴下面拉了好几刀。然后把刀扔到院子里石榴树旁,刀砸住树的声音其听见了。接着其就住到村里的破房子去了。2010年1月28日下午,其步行到宝丰县杨庄火车站,花12元钱买了一张从平顶山到汝州的车票,想回西安但没钱,为了逃票就只买了一站的票。其在候车室外睡了一夜,9点多钟车才走。下午2点多,其在火车上被抓住了。

其砍芮一x的刀就是家里平时用的长方形铁刀,木把儿,很旧,其见芮一x用那把刀劈过柴,刀是芮一x家里的。其砍芮一x主要是因为芮一x要其的21寸电视机不给钱,其住他家他还不让住。芮一x当时上身穿黑棉袄,下身穿黑裤子,头戴黑皮帽,脚穿黑皮棉鞋。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x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一x庭审中辩称其哥陈四x随其一起到芮一x家,是陈四x持刀砍死了被害人芮一x之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一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供述是其一人作案,且从其衣服上提取的血迹经检验含有被害人DNA分型,现场又留有其鞋印,另有其本人归案后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的录像相印证,足以认定系被告人陈一x一人作案,其辩解既不符合逻辑,又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一x的辩护人辩称陈一x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同时认为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请求对被告人陈一x从轻处罚之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一x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亦有一定责任之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芮一x没有支付电视机钱,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一x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一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史伟平

代理审判员张顺强

代理审判员李占永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何晓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