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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63号

原告黄某某,女,32岁。

被告陈某甲,男,33岁。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67岁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好吃懒做,她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现双方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她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前是相互了解的,婚后感情也较好,没有与原告发生争吵,他也不存在好吃懒做的事。原告长期在外打工,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分居两年是事实,希望双方能和好如初,但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他也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甲1999年经原告伯父黄某发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0年3月21日,双方在邮亭圩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0年11月28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婷。2002年2月原、被告双方外出打工,被告陈某甲因不适应打工生活,一年后回到家中,而原告仍在外打工,自2007年农历正月以来,原告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双方也未再交流、沟通,分居至今,已达两年之久。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陈某婷(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陈某甲抚养成年,原告黄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200元,共计x元。此款原告黄某某当庭一次性付清。小孩生病的医疗费、高中以后的教育费(凭正式票据)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三、其他事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斌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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