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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9年9月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李某某,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某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26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湘基,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2009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7月2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汝阳县大虎岭林场场长陈X云素有矛盾。2009年7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预谋,趁张某甲与陈X云到汝州市X镇吃饭约会之机,赵某某找人趁机拍下二人的奸情照片,以图对陈X云实施敲诈,报复陈X云。赵某某遂联络到被告人刘某某并给其提供一部照相机,让刘某某再寻找一人合作抓拍张某甲与陈X云奸情照片,以勒索陈X云,被告人刘某某找到被告人张某乙参与此事。2009年7月18日13时许,张某甲和陈X云来到汝州市X镇易华源宾馆,在该宾馆X房间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赵某某让刘某某实施抓拍,刘某某和张某乙进入房间对陈X云和张某甲拍照,被告人刘某某以向有关部门告发相要挟,向陈X云索要20万元,陈X云当时拿出1000元给张某乙。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乙多次向陈X云要钱无果,遂将此事反映给汝阳县林业局。2009年7月19日,陈X云报案至汝州市公安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赵某某先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7月16日下午,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见面,她问我能不能在林场买些木实,我说我现在不干了,你去找场长陈X云吧。她说她和他关系不好,他骚扰过她,还给她发过骚扰短信。我说那你就收拾他吧,张某甲对我说,估计他会给我联系,也许会去汝州市温泉吃饭,到时候你找一个人在那边等着,我说行,找个人收拾他一下。我于当天下午给我朋友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汝阳县县城,我和刘某某商量逮陈X云的点,如果陈X云和张某甲去温泉吃饭洗澡的话,就让刘某某用相素高的手机把他俩洗澡的画面拍一下。因为我和刘某某是朋友关系,他问陈X云是干啥的,我说是我们林场的场长,我俩关系不好。他又问陈X云手里有钱没有,我说他干场长好几年了,手里应该有钱。

到了第二天(2009年7月17日)张某甲给我打电话,我俩见后她对我说,陈X云约我明天到温泉吃饭,她问我怎么收拾他,我说你和陈X云开房间洗澡,我找个人去拍照,到时候你给我说清房间号,张某甲同意了。我们商量好后,我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汝阳和我见面。我把陈X云明天约张某甲去温泉的消息告诉了刘某某,并给一个照相机,让他第二天再找个人去,并教他怎么用照相机,刘某某又坐车回去了。

到下午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和我伙计见面,要不见面的话怕到时候不认识,我就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了情况,刘某某让我对张某甲说他叫刘某风,我同意了。我拉住张某甲到东车坊公路边,我俩在车上与刘某某见的面,我给他们介绍了一下,张某甲对刘某某交待说,到时候你就喊我的名字,你对陈X云说,张某甲是我的情人,有二年多了,这二年多里,她花我十几万元钱,你看怎么办你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的话就吓他,要把他拉到汝州纪检那里;私了的话,她花我十几万你看怎么办。到时候看陈X云怎么说,我们都同意了张某甲的想法,最后我对他俩说到时候看情况再办。

到2009年7月18日上午9点多,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的人到10点左右到温泉等着,有什么情况再联系,之后我给刘某某打电话,让他到温泉等着,并把张某甲告诉我,她们坐的豫C牌照的警车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某。到13点左右张某甲给我发了一个短信“易华园宾馆X房间,30分钟左右进”,接下来我给刘某某打电话,把短信内容告诉他。停一个多小时后,我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他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他说办妥了,但现在陈X云不走,问我们怎么办,还给我伙计1000元钱,我说你们赶紧走。停一会我去接他们,四人回到汝阳县城。到县城后张某甲说有事回家了,我们三人找了一个饭店吃饭,我让他们把相机拿出来看看,我一看就看见一张陈X云弯腰穿内裤的画面,再翻翻不出来了,对他俩说就照了一张,也不起什么作用,刘某某说陈X云也不知道没有照上,看他怎么说。到第二天晚上刘某某找我,问陈X云一直不见面怎么办,我说他不见面,你就去他家找他媳妇,再不行到星期一找他的局长,让他局长找他,他同意了我的意见。到2009年7月20日星期一,刘某某就去林业局找孙局长反映陈X云的情况,要局长给一个交待,事后刘某某找我说,陈X云的局长也联系不上陈X云,问我怎么办,我说真不行就到纪检部门反映,到2009年7月21日刘某某及他伙计就被抓了。

我的目的是为了拿到陈X云和张某甲的洗澡照片,把陈X云的场长职务告掉。我不对张某甲说明我的目的,只是想利用张某甲献身,抓住陈X云的把柄,把陈X云告倒。当时商量时说,如果照到照片后,就对陈X云说如果公了就到纪检委讨个说话,如果私了的话,张某甲花了十几万,让陈X云看着办。陈X云是有职务的人,说公了就为了吓他,让他私了。张某甲和刘某某有什么目的我不管,我同意他们的做法是为了达到我能照到照片的目的。我和陈X云以前同在大虎岭林场上班,他是林场场长,我是副场长,后来他把我的职务免掉,但我认为我没有做错什么,他就把我的职务免了,所以一直我想不通,一直很记恨他,就想办法报复他。

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汝阳县大虎岭林场伐了一批树,我想买点树做生意,就找到赵某某帮忙,他说不中。我又给他说,以前给您场长陈X云说过,想请他吃顿饭,人家不知道去不去,他说你早晚请X云吃饭时,给我说一下,准备逮他个点,我说吃顿饭了,为啥逮点,他说你只管给我说一下就行了。卫立给我说过这话后,又打电话问我几次问我何时和X云一起去吃饭,我说等他打电话时再说。又停几天卫立开个车拉上我,把我拉到临汝镇X路边上,打电话叫出来一个人,卫立对我说这个人姓刘,是俺伙计,以后见面就认识了,并对那人说我姓张,叫张某甲。回家时间不长,陈太云给我打电话说明天上午咱坐哪吃吃饭,我说行。他说别在县城吃,熟人太多了,他说去温泉吧,我就同意了。

第二天上午,卫立又给我打电话问这事,我就对卫立说昨天X云给我打电话了,约好今天中午去温泉吃饭。到10点多,我就坐上陈X云开的警车,一直到温泉一家饭店中,吃饭时我俩又喝了一瓶白酒。吃饭中间卫立又给我打电话说,在那干啥,我说俺俩正吃着饭,他说一会你们吃完饭给我发个信息说一下。我和陈X云吃完饭后,就直接上到二楼,陈X云开个房间,他又让我先洗。我说想喝饮料,陈X云下去买饮料时,我给卫立发了一个短信说,吃完饭了,然后我就洗澡了。当我洗完澡,X云也进房间了,我当时躺在床上迷迷糊糊,有点想睡觉。当我醒来时发现陈X云坐在我床边,没有穿衣服,并脱我的衣服对我非礼,这时有两个人进来了,其中一个人我认出就是昨天在卫立车上见面的刘某风,当时还觉得有问题。陈X云和另外一个孩子去卫生间说事了,出来后东风说去汝州纪检委,陈X云不去,他们三人又说了一会话,具体说的啥我没听清。当时酒喝的有点多,头很晕,说一会他三人又出去了,停一会有个人喊我,我就下楼了。卫立开个车到路上接住俺三人往汝阳去了,到汝阳后先把我送回家。

卫立只是让我和X云去温泉吃饭时给他说一下,在温泉的宾馆中给卫立发短信是他让我发的。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7月16日那天是星期四,汝阳县林业局大虎岭林场职工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汝阳商量点事,我见到他后,在他的银灰色小汽车上,他对我说有个人有点气蛋,准备收拾他一下,敲诈他一些钱。我问是谁,赵某某说等他的电话,我就回家了。

7月17日他给我打电话,我又到俺村X路口起见到他开着那辆银灰色汽车与我见了面。当时车上还拉有一个女的,他给我介绍说这女的叫张某甲,我给这女的说我叫刘某风。我们三人在一起商量,张某甲说到时候逮住那个男的时就说,我和她有二年多的关系了,就这为借口,还欠我十来万元钱。到时逮住这男的和张某甲在一起鬼混时先拍照,然后说把他送到纪检委,说后说等他的电话,还让我找个人一起去逮点。

7月18日早上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汝阳,把他的一部数码相机交给我,让我在家等。我回家后给张某乙打电话,让他在温泉等我。后来到大约10点多,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开了一辆白色豫C牌照的警车去温泉镇了,我就带上照相机到温泉见到张某乙找这辆警车,在易华源宾馆后院找到了那辆车。我看见一个男的和张某甲下车进去了,我们在附近等,大约有下午1点时,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宾馆X房间。我和张某乙就上去,我到X房间门没上,我们把门推开,当时那男的赤身正和张某甲在床上,我到跟前拍那男的一下,张某乙用照相机在拍照,逮住这个点了。后来才知道叫陈X云,是汝阳县大虎岭林场的场长。我就按事先商量的办法吓唬陈X云,要把他往纪检委送,他求我们说私了,掏1000元赔个礼,让我们吃顿饭就算了。张某乙在中间充当好人,他把钱给我,我把钱扔桌子上并说不要你这钱,非把你送纪检委,后来我让他走了。我给赵某某打电话,让他开车来接我们。我们三人在汝阳吃饭,吃饭中间看了看照相机上照的相,只看见一张相片,吃完饭,相机给赵某某了。之后陈X云给张某甲多次打电话,我接住电话说我们在洛阳,让他去洛阳见面。我们说都去洛阳,张某甲说不去,我们三人就开车去了洛阳。到洛阳后用公用电话给陈X云打电话,他的手机关机了,后来我一直用我的手机给陈X云联系,让他与我见面说这事,他说在准备钱,一直拖到星期一(即昨天),到下午你们去汝阳县把我们抓住。

逮点是指逮个人敲诈一下,我们事先商量逮住陈X云后,问他要价20万元,实际他拿出8、9万元就收场。

4、被告人张某乙供述:2009年7月18日8点左右,东车坊的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温泉街。见面后我问什么事,他说一个伙计的女朋友在二楼和一个男的在一块,你把这个照相机拿上,到那里后,你如果看见是丑事了就拍照,如果不是丑事,那估计是谈生意。

我们说后到易华源饭店对面的一个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刘某某对我说,这事能弄成,一个人也不多,能得三、五千元,我问他怎么办,他说你只管跟着我,到房间后你只管拍照。

快到12点我跟着他到易华源的住宿二楼,在上楼时广照把相机给我了,到X房间,他弄了一下门,门没有上锁就打开了。进到房间后我就看见一个男子在一个胖女人身上趴着,光着身子。我当时就拍了十来下,我拍后刘某某说那个男子,你见她喝醉就强暴她,你叫啥,那个男子说陈X云,刘某某对那个女的说:张某甲,你是怎么回事张某甲说他把我弄醉了。这时陈X云说给我们钱,刘某某说这是怎么事,经公吧。陈X云求我们不要经公,陈X云给我1000元,我不要,刘某某不让接钱,最后刘某某说走到汝阳再说。我准备走时陈X云不让我走,求我放他一马,他塞给我1000元钱,我不要,他硬塞给我了。

到汝阳县城后张某甲下车走了,我和刘某某、卫立三人找一个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卫立翻相机看照片,看后说只有一张,我们一看相机,原来是照一张删一张,只剩最后一张,卫立说弄他的事,我和刘某某说这怎么弄,就这一张相片,我看弄不成。卫立说不弄老亏,卫立说先找个地方住一下,他给我们找到一个旅社住下了。

我和刘某某商量,我问刘某某到底怎么回事,他说帮一个伙计一个忙,咱弄俩钱,我问他帮谁的忙,他不让问,我俩商量找到陈X云,问他要钱,多少都可以。刘某某说问他要20万太多了,要三、五万就行了。到第二天我俩轮流给陈X云打电话,但都无法接通。我见刘某某与卫立打电话商量怎么办,我问刘某某,他不说。到7月20日星期一,卫立让我和刘某某到农林局找陈X云的局长,向局长反映陈X云的情况,意思逼出陈X云。到下午陈X云给我俩联系见面,之后就在汝阳见面,见面时就抓获。刘某某与陈X云怎么商量,我不清楚,事后我听刘某某说他当时问陈X云要20万元。

5、被害人陈X云陈述:前几天汝阳县有个女的叫张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出来见面,让我帮忙给她看杨树,因为是熟人,我就答应了。昨天上午10点我开着车拉着她从汝阳县城出来,她说有两个人在汝州温泉这等着,见面后去看杨树。大约11点到温泉,先在易华源吃饭,吃过饭后我结的账,她说开个房间凉快凉快,我去开了个房间。之后我俩到房间,她说先洗澡,让我买饮料。她洗澡去了,我下来买了饮料又到房间后,等她洗澡后,我也去冲个澡。等我洗完澡出来到外面,看见两个男人在房间,其中有个男的把我往床上推,张某甲当时不知怎么脱光了,把我推到床上,另一个男的拿着一个照相机连照二、三下,我看见闪光灯闪了。照后推我那个男的说,我的女人你也敢睡,你说这事咋说,公了还是私了我问他怎么说,他说公了,咱现在去派出所或纪检委,私了的话,我生了多少气,你也生多少气。因为我在林场工作,也怕出丑,我说咱们私了吧。那人问怎么私了。我说给你们5000元钱。他说你给5万,这事也不到底,最低也得20万,如果不给我就去纪检委,说了会,他们三人一起走啦。后来回去后他一直威胁我,打电话问我要钱,今天就打了几十次,我就来报案了。

我与赵某某间有矛盾。我是2002年初到大虎岭林场当场长,赵某某是2003年初到林场。工作中我们有矛盾,2008年4月,我把他林场副场长撤了,他一直告我。

6、证人袁X义证言:2009年7月一天,赵某某找到我借我相机一用。我把我的一部兰色x数码相机给他。几天后,他把相机还我了。后来,卫立媳妇又来借相机,我给她了。赵某某借我相机干啥,我不清楚。

7、书证:陈X去领到1000元现金的收条。

8、物证照片:兰色佳能相机一部。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报复被害人陈X云,和被告人张某甲预谋后,指使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设置圈套,并采用要挟手段,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辩称,其只是为报复陈X云而不是为索要财物。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指示授意刘某某实施敲诈行为,被告人刘某某按照赵某某的指示积极实施并索要20万元,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三、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张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不存在敲诈被害人财物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在整个敲诈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却判处最重刑罚,量刑过重。上诉人只是对被害人撤掉副场长不满,萌生报复一下被害人,纯属偶犯。平时表现好。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与上诉人上诉理由一致。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被害人陈X云是执法者,他十分清楚法律规定,我一分钱都没提过,而是他多次打电话说钱的事,其实是陈X云有意在诱导我们犯罪。根本就没向陈X云要过20万元。上诉人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刘某某、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为达到报复被害人陈X云之目的,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预谋后,指使刘某某、张某乙设置圈套,采用要挟手段,向被害人陈太云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作案动机只是为报复陈X云而不是为索要财物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某指示授意刘某某设置圈套,实施敲诈行为,上诉人刘某某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对被害人陈X云实行精神强制,积极实施敲诈并索要20万元现金,因此,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量刑重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其系累犯,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赵某某、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段励萍

审判员徐发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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