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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鸿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株洲市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执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鸿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县××镇××路××栋××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省××市××镇××村××岸××号。

被执行人株洲市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3日作出的(2009)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株洲市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25日前履行(2009)株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房产中101、208、301、401、501、601、701共计7个登记单元X.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株洲市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房产中101、208、301、401、501、601、701共计7个登记单元X.3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即从2009年7月30日至2011年7月29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蕾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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