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甲与上诉人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阎育民,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上诉人洛阳牡丹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李某甲自1991年6月起调入牡丹大酒店工作,任工程部电工。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中2003年、2004年度的劳动合同书第四项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工作制”,2007年度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周40小时工作制”。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李某甲任电工期间实行的是综合工作时制,即非正常的八小时工作制,其中电工值夜班的情形被记录为考勤表的“W班”,即周一至周五“W班”工作时间自18时至次日8时15分,周六周日工作时间自16:30至次日8时15分。关于“W班”情况下工作时间的计算,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当庭证言、考勤记录基本一致,可以认定:酒店按10小时为李某甲计算工作时间,其中2个小时安排调休;另外4个小时没有安排调休也没有发放报酬。被告有关“如果有维修任务,以每张单子不低于1个小时计算工作时间”的陈述,有考勤记录为证,此计算办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存在争议,但酒店的此种作法属实。

原告李某甲上W班的具体情况:原告李某甲提交的2005年7-12月、2006年1-6月、2007年1-3月考勤表显示:李某甲W班具体情况如下:2005年度:7月份,7个W班,共28个小时;8月份,9个W班,36个小时;9月份,8个W班,36个小时;10月份,15个W班,60个小时;11月,12个W班,48小时;12月,7个W班,28个小时。2006年度:1月份,9个W班,36个小时;2-6月份,均为8个W班、32个小时。2007年度,1月份,8个W班,32个小时;2月份,6个W班,24个时间;3月份,7个W班,28个小时。以上证据显示:每月上“W班”数量不一,平均每个月35个小时未安排调休,原告依此计算,从2001年11月起至2007年5月份,每月按延长工作时间35个小时,此事实予以认定。

李某甲工资标准、加班劳动报酬等事实:原告提交的工资单,被告没有异议,原告要求按工资单显示的最低月工资每月870元计算,被告无异议;依此标准,按月工作时间20.92天,日工资应为41.1元,原告要求按日工资35元计算日工资;按国家法定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应为5.19元,原告要求按每小时工资5.13元计算,被告对此标准无异议,予以认定。关于法定节、假日报酬,原告称:“已收到2倍工资”,被告称已发加班费每日70元,已达到日工资的300%,双方当事人理解不一,但陈述一致,应当认定“单位每日支付加班费70元”,加上正常的工资,已经达到“日工资300%”的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

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等事实:庭审过程中,被告牡丹大酒店称已补齐欠缴的养老金,原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称已办理档案移交手续,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此事实涉及到原告李某甲离开工作单位后劳动档案等权利,是否已办理转移手续应当以有关机关的证明资料为准。被告牡丹大酒店认可:从2002年10月起,因为酒店效益不好,停止交纳了住房公积金,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事实,予以认定。

内部住房基金的事实:原告称,自1991年6月至1994年12月,牡丹大酒店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35元,具体扣款期限、扣款数额不详,且距离起诉时间长达14年之久,此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生育陪护假的事实:2005年3月28日,李某甲之妻生育儿子李某渊,未休生育陪护假;原告李某甲及证人均称“酒店不允许休息”,被告牡丹大酒店称“不知道其生育儿子之事实、未接到其休假申请”,根据双方事人陈述,可以证明:原告妻子生育,原告李某甲未休陪护假。

原审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牡丹大酒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牡丹大酒店根据原告李某甲电工的特殊岗位,安排综合工时制,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予以确认,应当认定李某甲的综合工时,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李某甲在值夜班即上“W班”时,工作时间长达14个小时,酒店仅按10个小时计算工作时间,此计算方法无法律、法规的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关于李某甲在上“W班”即夜班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数量,在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提交证据显示的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数量,认定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为35个小时。现原告要求按小时平均工资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计算方法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被告称“已支付日加班工资70元”,根据其日工资35元的情况,加上发放的70元加班工资,应当认定牡丹大酒店已支付300%的加班工资。酒店作为特殊行业,在仲秋节时鼓励员工销售月饼,符合行业惯例,但对特殊岗位的电工不能完成月饼销售任务时扣除工资,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克扣工资行为;因克扣工资、少发工资行为存在,本院按实际少发工资总额的25%,计算经济赔偿金。原告李某甲称其“被迫离开单位”,被告称“系其自愿离开”,现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是电话录音,录音对象是原告李某甲与单位工程部领导,通话中虽有对单位待遇不满的陈述,但没有直接向单位提出申述意见和权利主张,且通话人向领导汇报并做出答复前,李某甲已明确表示离开单位,应当认定为自动离职行为;原告自动离职,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缴纳的费用,属于用工单位的强制性社会保障义务,原告要求补缴,理由正当。原告妻子生育期间未享受陪护假,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限制休假、驳夺休假权的行为存在,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提出仲裁申诉,应当认定此项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关于单位于1995年以前从工资中扣发住房补贴基金的事实,具体扣款期限、扣款数额不详,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仲裁申诉请求或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的社会养老金,被告已经补齐,不再判决其履行此项义务;要求转移的劳动档案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被告未提交有关机关的转移证明,原告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6条、第7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牡丹大酒店支付克扣原告李某甲的工资91.3元;二、被告牡丹大酒店支付原告李某甲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9357.12元;三、被告牡丹大酒店承担违法扣发工资的经济赔偿金1361.90元;四、被告牡丹大酒店为原告李某甲补缴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的欠款数额为准);五、被告牡丹大酒店按失业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部门的要求,为原告李某甲办理劳动档案、劳动关系等转移手续。六、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牡丹大酒店承担经济赔偿金x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45元、支付生育陪护假工资870元、补缴社会养老金、退还住房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牡丹大酒店承担。

宣判后,李某甲、牡丹大酒店均不服,提起上诉。李某甲上诉称:上诉人是洛阳牡丹大酒店工程部正式电工,签定有正式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2日,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扣发了上诉人工资91.3元,依据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上诉人上夜班的时间为晚18点到早8点15分,但被上诉人仅按10个小时计算,其余时间不计算工作时间,也不支付工资,也不安排调休。被上诉人支付法定假日工资未按法律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被上诉人于2002年10月起停交住房公积金,也未支付陪护假工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第一至五项,撤销第六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x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45元,生育陪护假工资870元,退还住房补偿费1470元。

牡丹大酒店对李某甲的上诉口头答辩称:1、公司不存在扣发工资,也不存在赔偿基础。2、关于陪护费问题,政策有规定,但李某甲从来未向单位提出过其妻生子需休陪护假,对此单位没有过错。3、住房公积金补助费1470元,不属劳动争议,不应合并审理。

牡丹大酒店上诉称:1、双方劳动合同规定,工资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效益浮动的薪酬办法,从总经理下至一般员工在中秋节之前都有月饼销售任务,如没有完成,则依据企业制度扣发一定数额的效益工资,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和劳动合同,那么赔偿金依法也不应支持。2、原审对证据采信错误,主要是考勤表来源不明,考勤表是复印件,有涂改痕迹。原审对认定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上半年、2007年前3个月共计15个月的夜班次数计算出每月平均夜班次数,再以每个夜班超时4小时得出“每月延长工作时间35个小时”的结论,然后再用这个平均数去推算出2001年11月至2007年5月期间共计67个月总的加班时间,这种算法属臆断,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被上诉人做为大酒店的电工,工作时间有特殊性,对超时工作、夜班等,已计发补助或夜班补助或给予补休。另外,夜班时间是从当晚18点至次日早8点,共计14个小时,但大酒店规定,当晚18点至0点按实际6个小时计算出勤,该期间不许睡觉;0点之后至次日晨8点为值班时间,按4个小时计算考勤,期间可以睡觉,酒店也给电工配备了全套卧具供休息。3、住房公积金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不应与本案一并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二、三、四项,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李某甲对牡丹大酒店的上诉口头答辩称:1、关于销售月饼问题,我是电工,没有完成销售月饼任务,不应扣发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工资。2、法定假期工作,应按300%工资发放。3、陪护假,单位清楚,并不是不知道。4、公积金补助,应该一并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4日上午李某甲给牡丹大酒店工程部经理袁鹤扬打电话,告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后,李某甲没有再到单位上班。2007年7月17日牡丹大酒店做出“关于同意胡艳辉等人辞职的决定”,并将李某甲档案移送人才中心。同年7月15日左右,李某甲到钼都利豪大酒店上班。另查明,李某甲2005年1、2、3、10、11、12月份实际上白班45个(360小时),夜班52个(按10小时计算,共计520小时)。2006年2月至12月期间,双方对白班、夜班数有争议,以李某甲统计的数额计算:白班107个(856小时),夜班83个(按10小时计算,共计830小时)。2007年3、4、5月份,李某甲上白班28个(224小时),夜班22个(按10小时计算,共计220小时)。按法律规定每月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其余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牡丹大酒店做为特殊行业,在仲秋节之前鼓励全体员工销售本单位生产的月饼,符合行业惯例,但对没有完成销售任务的员工扣发工资予以处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牡丹大酒店应支付扣发的工资91.5元。

双方对夜班(晚24点至次日早8点)如何计算工作时间争议较大。对此,本院认为,李某甲做为牡丹大酒店的电工,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而牡丹大酒店为保证宾馆电路的正常运转,安排有关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轮流值班,并且根据值班时具体情况,允许值班人员在晚24点至次日早8点睡班。因电工的睡班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牡丹大酒店不仅规定允许睡觉,而且对睡班时间进行了折算,并且发放夜班费、安排调休,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对牡丹大酒店规定的睡班时间按4小时计算工作时间予以认定。故此,牡丹大酒店此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李某甲工作时间是按综合工时计算,从提供的2005年1、2、3、10、11、12月份,2006年2月至12月份,2007年3、4、5月份的出勤表来看,李某甲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情况,因此,李某甲要求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9357.12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采用推定方式确定“延长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且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办法,因此,本案涉及住房公积金部分可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因李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牡丹大酒店剥夺了其休陪护假的权利,故对此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甲通过电话告诉牡丹大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X号文件即“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李某甲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撤销第二、三、四、六项。

二、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某甲负担5元,洛阳牡丹大酒店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吴爱国

代审判员王睿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许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