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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深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耀峰,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深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好景大厦B座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静、程某,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加工玻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深安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安达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洛阳加工玻璃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32元,由上诉人洛玻集团洛阳加工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利云

审判员:周朝辉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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