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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申巧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宝民再字第5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申巧宾,男,X年X月X日生。

申诉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诉人申巧宾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平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平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周某某以已与被申诉人申巧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申诉申请,要求终结再审程序。本院认为,申诉人周某某放弃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8)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立

审判员张跃勇

审判员朱旭升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康书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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