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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召县新型耐火材料厂、原审被告邓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5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某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邢立民,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县新型耐火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天华,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邓州市锅炉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召县新型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厂)、原审被告邓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锅炉安装公司)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纸业公司于2007年8月9日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耐火材料厂赔偿损失x.97元。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纸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重审后,依法追加邓州市锅炉安装公司为被告。于2009年3月14日作出判决,纸业公司再次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纸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某柱、邢立民,被上诉人耐火材料厂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锅炉安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8月25日,纸业公司与锅炉安装公司签订锅炉改造安装协议书,商定由纸业公司购置一台x-1.27型锅炉,由锅炉安装公司改造成x-1.27型沸腾炉。2004年4月17日,纸业公司与耐火材料厂签订协议书,耐火材料厂提供锅炉改造所需耐火材料。2004年6月,锅炉的辅机筑炉砌筑工作完毕,进行烘炉,锅炉未经验收、交付,即运行数月。2004年12月31日,该锅炉顶部塌陷。纸业公司召集锅炉安装公司、耐火材料厂到场协商,三方口头商定由耐火材料厂负责提供耐火材料进行修复,纸业公司、锅炉安装公司、耐火材料厂三方在未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的情况下即对锅炉塌陷的残留物进行清理,对塌陷锅炉顶部进行修复,致使事故原因无法确定,三方口头协商未涉及本案所诉的赔偿问题。其后,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分别向纸业公司追要货款、安装费,纸业公司均推拖不还。另查明:纸业公司使用耐火材料厂的材料,由锅炉安装公司改造的锅炉,因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纸业公司停产及未支付安装费的原因,在安装完毕试运行后,至今未正式验收交付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纸业公司改造安装锅炉使用耐火材料厂的材料,由锅炉安装公司施工。在锅炉安装竣工并试行后发现顶部塌陷时,各方均同意在不确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清理现场修复锅炉。三方经口头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对锅炉进行了修复,锅炉修复后炉顶塌陷的原因无法查明,纸业公司在此后较长的时间内未向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提出锅炉塌顶所致的烘炉及停产损失赔偿要求,且诉讼中纸业公司称锅炉试运行后因国家治理污染,企业停产,锅炉已没有必要经验收后交付使用。纸业公司提出耐火材料厂已经提供返修锅炉耐火材料及3000元返修费,应认定耐火材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是造成锅炉塌顶的原因。在双方诉争的锅炉改造塌顶事故中,纸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方价款,未经正式验收即将锅炉投入使用4个多月,锅炉安装公司将工程中发生事故的部分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员施工,未经验收即同意纸业公司使用达4个多月,以上因素均能对锅炉的质量产生影响,且事故发生时纸业公司欠耐火材料厂3万余元的货款,在事故原因不明时协商承担部分责任的利益远小于其实现债权的利益,纸业公司据此推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事故的主张,不予支持。纸业公司在其锅炉发生塌顶事故后与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实施,三方口头协议的实施使得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纸业公司要求予以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纸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370元及鉴定费均由纸业公司负担。

纸业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误,造成上诉人锅炉塌陷的原因系被上诉人提供的耐火材料水泥强度不够,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否则,耐火材料厂不会无偿提供返修材料,承担返修费3000元。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耐火材料厂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答辩人供货后,经纸业公司、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三方在验收质量报告单上签字,质量合格。2、锅炉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导致塌顶事故的发生,与答辩人无关,后由承建方负责修复,因需少量的耐火材料,锅炉安装公司让答辩人支援一点材料,答辩人考虑到双方关系便无偿送给承建方价值1000多元的耐火材料。在该锅炉塌顶后的第四天,被答辩人又支付给答辩人耐火材料款3000元。3、答辩人向其追要货款案件的答辩状中承认造成锅炉事故,不是施工方的责任,就是原告方提供的耐火材料有问题。4、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锅炉安装公司未答辩。

根据纸业公司、耐火材料厂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锅炉塌陷是否是因为耐火材料质量的原因所造成的。2、纸业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纸业公司、耐火材料厂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纸业公司上诉认为锅炉塌陷的原因是耐火材料厂所提供的耐火水泥强度不够,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但耐火材料厂所提交的验收质量报告单可以证实在送货时经纸业公司、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均签字认可耐火材料厂所提交的产品质量合格。纸业公司还认为耐火材料的质量只能在使用后才能知道质量是否合格的主张无证据可以证实。在锅炉顶部塌陷后,纸业公司、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三方经协商均同意在不确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清理现场修复锅炉,导致锅炉顶塌陷的原因无法查明,此责任应由纸业公司承担。且在耐火材料厂向纸业公司追要货款的诉讼中,纸业公司答辩状称:造成锅炉事故,不是施工方的责任,就是耐火材料有问题,纸业公司对此问题的认识处于模棱两可状态,故纸业公司关于锅炉塌陷是因为耐火材料质量原因所造成的上诉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锅炉于2004年12月31日塌陷后,纸业公司、耐火材料厂、锅炉安装公司三方协商对锅炉进行了修复,此后,纸业公司并未就此向耐火材料厂主张权利,至2007年8月9日,纸业公司起诉耐火材料厂,要求赔偿损失,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综上,纸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上诉人邓州市福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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