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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代位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国平,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女。

原审原告刘某辉,男。

原审原告刘某恒,女。

二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蕊,女。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平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2010年4月2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代理审判员李双双

二O一O年四月廿二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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