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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县湘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株洲黄金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株洲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江平,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黄金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住(略)。

上诉人株洲县X村信用合作社(简称湘渌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株洲黄金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简称黄金酒店公司破产管理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8)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湘渌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江平、被上诉人黄金酒店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建龙、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2008)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胡舜铜

审判员陈蓉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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