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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乙于2OO9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张某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评估鉴定费、车辆评估鉴定费、车辆损失、停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250元;

二、其它双方互相不再予以追究;

三、一审诉讼费250元,由张某乙负担(此款张某甲已预交,由张某乙于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张某甲)。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甲、张某乙各负担1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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