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汕头大学校内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汕头大学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吴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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