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郊区营业部。
负责人张某某,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徐晓玉,河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郊区营业部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自愿放弃劳动仲裁书确定内容。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郊区营业部一次性补偿给杨某某x元(壹万陆仟捌佰元整)。
三、以后杨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郊区营业部不存在任何关系,双方为此事永不再发生纠葛。
四、上诉费1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郊区营业部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刘洪海
审判员张君
二〇〇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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