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建筑公司、周某某、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7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营,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朝锋,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被上诉人孟津县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少如、被上诉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营、被上诉人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朝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原审认定:孟津县建筑公司承包洛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碎车间等建筑工程,周某某为项目经理,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承建。在施工期间,周某某租赁了郑某某的架杆、钢模等用具。2006年3月20日,由周某某雇佣的人员丁某某给郑某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是欠郑某某租赁x元,该欠条上加盖有“孟津县建筑公司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印章。之后,周某某陆续支付给郑某某租金x元,下余x元,郑某某讨要无果后诉讼来院。本院通知孟津县建筑公司应诉,该单位指派其下属工地工头周某某到本院领取了相关手续。

原审诉讼中,法院向洛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其工程的承建单位,该单位以施工合同承建方拿走复印为由没有提供。

一审法院原审认为:2005年被告孟津县建筑公司承建洛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碎车间等工程,周某某系项目经理,有调查丁某某的笔录及洛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料、付款收据及本院送达应诉手续的回证证明;周某某租赁原告郑某某的建筑工具下欠原告租赁金有周某某签名的租用清单及丁某某出具的欠条证明,周某某为项目经理,租赁设备是履行职务行为,故欠租赁应由被告孟津县建筑公司偿还。被告孟津县建筑公司、周某某辩称不欠原告租金,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孟津县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某某租金x元;若迟延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原告郑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90元,其他诉讼费用910元,共计2200元,由被告孟津县建筑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执行付款时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判决生效后,经孟津县建筑公司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案进入再审程序。

一审法院经再审查明:2006年3月20日,第三人丁某某给原告郑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欠郑某某租赁款x元,该欠条上加盖了“孟津县建筑公司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印章。之后,郑某某陆续收到租金x元,下余x元。郑某某讨要无果向我院起诉孟津县建筑公司,要求孟津县建筑公司归还其欠款x元。原审诉讼过程中,郑某某以孟津县建筑公司否认欠条上的印章,周某某是租赁设备的经手人和联系人为由,申请追加周某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再审过程中,郑某某申请追加丁某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周某某和孟津县建筑公司申请追加乔飞为被告参加诉讼。郑某某不同意,坚决要求建筑公司归还其欠款。

一审法院再审另查明:丁某某经手给郑某某出具的欠条上加盖了“孟津县建筑公司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印章。孟津县建筑公司称对此印章一无所知,与自身无关。周某某称此印章系乔飞为干活方便自行刻制的,与孟津县建筑公司无关,也未经印章管理部门备案。周某某称,洛钢集团有限公司破碎车间建筑工程的真正承包人为乔飞,自己受乔飞的委托负责工地事宜。故原审所诉债务与自己无关,并提供了乔飞的书面证言予以证明。孟津县建筑公司为此要求追加乔飞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便确定谁是真正的债务人。周某某和丁某某也持相同意见。但原告郑某某坚持认为孟津县建筑公司是债务人,不同意追加乔飞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庭审后,乔飞到庭,承认自己是该工程的承包人,也承认租赁郑某某的施工设备的事实,承认自己与原告存在租赁费纠纷。原告郑某某坚持认为应有孟津县建筑公司承担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设备的租赁人为孟津县建筑公司,本院也没有收集到此方面的证据,故原审判决孟津县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不当。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周某某和丁某某为还款义务主体,故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再审判决:1、撤销本院(2007)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90元,其他诉讼费用910元,共计22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宣判后,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再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恶意转嫁债务,与他人串通,以抽梁换柱之计,将债务推给一个湖北在该工地打工的头目乔飞。而乔飞本人没有到庭质证,只提供了身份证及说明,这样就驳回我的诉求。让人费解的是,如此简单明了案情,再审法庭审了10多月,结果作出了一个不成体统的判决。请求:(1)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撤销(2008)孟民再字第X号判决。(2)判令孟津县建筑公司及周某某偿还租赁款x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

孟津县建筑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从未租赁过郑某某的架杆、钢模等用具,更不欠租赁费,也从没有过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的公章。郑某某从未向我公司讨要过租金,郑某某诉我公司属主体错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某答辩称:我是一名打工者,我和郑某某没有任何经济手续,我也是租赁过上诉人的架杆、钢模。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某某答辩称:(1)我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真正的承包人是乔飞。(2)我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不应承担责任。郑某某也没有要求我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1)原审卷宗第16页至23页的竣工资料显示,施工单位为孟津县建筑公司。加盖有孟津县建筑公司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的印章。项目经理为周某某。(2)原审卷宗第31页法庭对丁某某的调查笔录中,丁某某陈述:洛钢工地是建筑公司包的,章上显示是建筑公司。当时干活时,建筑公司陈经理去检查过安全、卫生等。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郑某某持欠条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孟津县建筑公司是洛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碎车间等工程的承包方,至于孟津县建筑公司将承包工程是否再分包、如何分包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孟津县建筑公司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在郑某村所持欠条上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对该债务的确认。由于孟津县建筑公司洛钢集团工程项目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对外债务应由法人单位—孟津县建筑公司承担。周某某、乔飞与孟津县建筑公司之间就该笔债务如何分配是其内部的管理问题,孟津县建筑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理由。周某某作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其对外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法人单位孟津县建筑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孟津县人民法院(2008)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孟津县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郑某某租金x元。

三、驳回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津县建筑公司若迟延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其他诉讼费用910元,均由孟津县建筑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孟津县建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关若泰

审判员王庆喜

审判员孙富申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沈小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