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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永冷刑初字第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陈勇,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豆豆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彭永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1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海能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郑X路经冷水滩区凤凰园中心花坛时,在一网吧前面看见刘×华的蓝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没有上锁,遂骑上该摩托车滑行至凤凰园派出所下边,在拿出剪刀剪断摩托车的电源线时,被凤凰园派出所的民警抓获。该车经鉴定,价值4080元。该院以被告人郑X犯盗窃罪,但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X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郑X路经冷水滩区凤凰园风靡网吧门口时,看见刘×华的一辆蓝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那里没有上锁,遂骑上该摩托车滑行至凤凰园派出所附近的马路上,郑X下车后拿出剪刀剪断摩托车的电源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408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郑X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刘×华的陈述,证实了他被盗的时间、地点及被盗摩托车的型号;2、现场方位面图,证实了盗窃作案的地点;3、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被告人郑X处扣押了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现已发还失主;4、刑事照片,证实了被盗摩托车的概貌;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X系被抓获归案;6、永州市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中心冷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摩托车的价值;7、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10]精鉴字第X号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郑X为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期),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8、被告人郑X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郑X在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彭永跃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海能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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