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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金铁诉罗恢钦、雷钦杰、衡阳县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雷金铁诉被告罗恢钦、雷钦杰、衡阳县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将本案移送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中方县人民法院收到本案后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不应移送,因此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雷钦杰的住所地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因此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不应将本案移送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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