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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又名白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住(略),靖边县北郊富某重汽修理厂负责人。2009年11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下旬,被告人白某某(靖边县北郊富某重汽修理厂负责人)因其父与同村的王某某曾经有过纠纷,就蓄意盗窃王某某照看的位于龙洲乡长庆杨X号井的柴油发电机。白某某将想法告诉了他修理厂的三个学徒工张某某、富某某、乔怀鑫,三人都说不敢偷。2009年11月2日,白某某告诉张某某(不起诉)、富某某(不起诉)、乔怀鑫(在逃)去龙洲修车,白某某租了一辆皮卡车(蒙x),由张某某驾驶,四人行至龙洲乡时,白某某说去偷发电机,于是四人盗窃了存放在长庆杨X号井场的三相交流柴油发电机组一台,价值6270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凌晨一点,被告人白某某与他的徒弟张某某、富某、乔怀鑫(三人均未被检察机关起诉)开着租来的皮卡车(蒙x)来到龙洲乡清水河由王某某照看的长庆的杨34#井场,用从修理厂带来的钢管和吊链将该井场的三相交流柴油发电机组抬到皮卡车上,于当天凌晨5点多把偷来的柴油机放到自己开的修理厂,并用网套把机器盖住。该柴油发电机组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6270元。案发后被盗的柴油发电机已被提取并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1月3日晚9点左右,一个不认识的人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去乔沟湾给他修车,于是他叫上张某某从顺达加油站对面的租车处租了一辆皮卡车在他的修理厂等对方的电话,后来那个人打电话说他们的车自己修好了。他想,既然车已租来了,就去龙洲把王某某照的那个油井上的柴油发电机偷的拉上来,于是,他以去龙洲老家拉东西为由骗张某某、富某某、乔怀鑫和他去龙洲。到了龙洲后,他对张某某、富某某、乔怀鑫三人说他们几个去把王某某照的那个油井上的柴油发电机偷的拉回来,不卖,也不弄坏,完了再处理。他说他偷柴油发电机就是想让王某某被开除,因为他老是欺负他爸。

2、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3日早晨8时30分许,他到井场后,发现柴油机被人偷了,于是他就马上给公司的人打了电话。12月4日早晨7时许,他与弟弟王某艺来到瓦房村几家修理厂打问被盗的柴油发电机,后来到白某某(又名白X)的修理厂,问他是否见过柴油发电机,他说没见。他让他弟弟王某艺在白某胜的修理厂等着,他就和白某胜一起到另外一家修理厂打问,打问完后,白某胜说他忙就走了,这时,他弟弟打电话说在白某胜的富某修理厂的北墙角发现了一台柴油发电机,经他过去辨认后,正是他照的井上被盗的柴油发电机。然后,他就找白某胜问情况,白某胜说这台柴油发电机是几个不认识的人放下的,于是他就报警了。他说,白某胜是他外甥,他们两家从四五年前至今因家庭琐事一直有矛盾。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31日晚,他和乔怀鑫、富某某在富某修理厂看电视,他们的老板白某某进来给他们三个说,说他老家龙洲那里长庆的井场上有台柴油机没人看,哪一天咱们几个去偷。当时,他们几个都说不敢偷。2009年11月2日晚8时许,他们老板跟他到顺达加油站路边和一个男子借了一辆绿色皮卡车回到了修理厂。白某某让他和乔怀鑫、富某某带上吊链、支架等工具去龙洲修车,到了晚上11时许,快到龙洲清水河那段土路的时候,白某某说去把那天说过的那个油井上的柴油机拉回来,他们也没说什么话,跟着他就到了长庆的那个井场上,井场上的活动房门锁着了,井场上没人,他们几个就将柴油机拉回放到了修理厂。

4、证人富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下旬,他老板白某某在修理厂给他和张某某、乔怀鑫说他们老家龙洲乡X村有一个长庆的井场,井场上有一个柴油机晚上没人照看,咱们几个去把柴油机偷回来,他们几个都说不敢偷。2009年11月2日晚8时许,白某某说让他们三个和他到老家走一趟,并租了一辆皮卡车,让他们把吊铃和吊铃架子拿上后,他让张某某开上车往龙洲走,走到龙洲乡政府过去的一条石子路上时,白某某对他们三人说让把长庆井场上的那个柴油机偷了,他们三个也没说什么,到了井场上已经是凌晨0点多了,井场上没人,他们四个用撬杠把柴油机抬出棚子,用吊铃把柴油机装在皮卡车上,然后就开车回修理厂了。到修理厂后,把柴油机放在院墙下,用一个烂毯子盖好,然后就都睡觉了。

5、证人杨忠慧(皮卡车车主)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2日晚10时,一个姓白某瓦房富某修理厂的老板给他打电话说要租他的皮卡车(车号为蒙x),他们在电话里讲好价钱后,他就带着一个人到顺达加油站附近将车接走,11于3日凌晨4点,他将车给我还回。

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0日左右,长庆采油四场作业区负责设备管理员焦文杰打电话通知他说,他们的柴油机被人盗了,案子破了,让他派几个人拉回去修理。他厂的赵世伟、刘厚禄、石双泉三人开他厂的皮卡车将柴油机从富某修理厂拉回,用了3天修好。修理费用共计5370元。

7、照片证实:证明龙洲乡杨34#井场4100柴油发电机被盗的现场。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09年11月4日,从靖边县X村白某某的富某重汽修理厂院内,提取到被盗物品,三相交流发电机组一台,型号:30GF,柴油机型号:x,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型号:STC-30;京师牌吊链1副,型号为HSZ型,起重度为3吨。2009年11月6日,向杨锐锋发还被盗物品三相交流发电机组一台,型号:30GF,柴油机型号:x,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型号:STC-30。

10、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X乡X村背山X号。

11、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靖边县价格中心鉴定,被盗三相交流发电机组一台,型号:30GF。出厂编号:x。其中,柴油机型号:x,三相交流同步发电机型号:STC-30,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27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所盗物品被提取并发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损失,故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吊链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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