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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X、马某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8年9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又名闫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文盲,住(略),农民。2003年4月21日被告人闫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横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文盲,住(略),农民。2008年9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闫某某不服判决,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闫某某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榆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09年3月11日作出(2009)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颍川、田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三人盗窃作案16次:

1、2007年农历10月6日晚,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张宏斌家普通白绒山羊五只,价值2022元。

2、2007年农历1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付永芳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250元。

3、2007年农历11月6日晚,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张子琴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320元。

4、2007年农历11月9日晚,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李子良家普通白绒山羊一只,价值520元。

5、2007年农历11月9日晚,在内蒙乌审旗无定河镇X村盗窃王文恩家白绒山羊八只,价值4260元。

6、2007年农历11月27日晚,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王成玉家白绒山羊四只,价值1870元。

7、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榆靖高速公路西左界附近盗窃一户人家普通白绒山羊羊羔六只,卖给了冯雪峰,价值1450元。

8、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横山县X镇X村盗窃白永壮家普通白绒山羊两只,价值1100元。

9、2008年农历正月,在横山县X镇X村两次盗窃吴伟禄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560元。

10、2007年腊月,在内蒙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两次盗窃姬世英家普通白绒山羊四只,价值2380元。

11、200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钱德玉家普通白绒山羊两只,价值712元。

12、2007年农历腊月20日晚,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武怀玲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260元。

13、2007年农历腊月20日晚,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闫某发家普通白绒山羊种羊一只,价值850元。

14、2007年农历腊月21日晚,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申耀军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080元。

15、2008年1月26日晚,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许国清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350元。

16、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晚上,在内蒙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盗窃谷某海家白色细毛绵羊三只,价值870元。

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润红三人盗窃作案一次。

17、2005年夏季的一天,在榆林市X街X巷内盗窃蓝色大阳150-14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640元。该摩托卖给俞某某,已提取。

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二人盗窃作案八次:

18、2005年夏季的一天,在榆林市X街北方医院附近盗窃红色嘉鹏125-H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该摩托卖给刘某某,已提取。

19、2006年4、5月份的一天,在榆林市X街国贸商场门口盗窃红色天马100-18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020元。该摩托卖给谷某某,已提取。

20、2006年夏季的一天,在榆林市X街多彩牛仔商城门口盗窃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该摩托卖给王万金,已提取。

21、2007年8、9月份的一天,在榆林市X路水芝谢茶楼旁边巷内盗窃龙军平的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580元。

22、2008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在榆林市X街古城大市场门口盗窃贾艳飞的黑色新大洲125T-21型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2491元。

23、2008年农历5月2日,在榆林市X乡喜洋洋烩菜馆旁边盗窃高二成的红色广州国宝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184元。

24、2008年农历4月29日晚,在神木县X镇X村梁剑开的汽配门市部盗窃红色大阳125-2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868元。

25、2008年农历5月4日晚,在横山县X镇X村张聚英家盗窃普通白绒山羊一只,价值220元。

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二人盗窃作案3次:

26、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在横山县X巷一家户门口,盗窃红色宗庆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该摩托卖给戴某亮,已提取。

27、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在榆林市南门车站附近的一条街上盗窃红色隆鑫125-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680元。该摩托卖给胡某某,已提取。

28、2006年6月份的一天,在横山县X巷盗窃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720元。该摩托卖给杨二军,已提取。

被告人马某某单独盗窃作案一次:

29、2005年夏季的一天,在榆林市X街X巷市运输公司后大门盗窃黑色x新动力“沙漠之狐”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50元。该摩托卖给闫某东,已提取。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同或单独盗窃作案29次,总额x元;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25次,总额x元;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3次,总额5200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提取及发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闫某某的立功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闫某某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九宗、第二十宗盗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起诉书中所指控这两次盗窃的作案时间有异议,因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这两次盗窃作案时间内,自己正在被劳教,并没有盗窃作案时间。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农历10月1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张宏斌家普通白绒山羊五只,价值2022元。

(二)、2007年农历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付永芳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经鉴定价值125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杜彦驾驶租来的车在快到内蒙的一地方偷了五只羊,卖给横山一杀羊的了。2007年农历11月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又在靖边县X乡一家户偷了三只山羊,三只羊都已经卖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某某、杜彦开杜彦的三菱车到红墩界镇一家户偷了五只白绒山羊,其中三只大羯子,一只小羯子和一只母子,直接拉到横山石湾卖了1500元,除加油外剩余的钱他们每人分了400元。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又开杜彦的车到靖边县X乡一家户偷了三只白山羊羯子,一只他们杀的吃了,一只卖给李光了,另外一只卖给李良良(李玉生)的食堂,卖了240元。

3、失主张宏斌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红墩界长胜村委,2007年农历10月16日晚他家被盗了五只白绒山羊,其中有三只大羯子,一只小羯子和一只母子,大羯子每只重三十公斤,小羯子和母子每只重二十公斤,五只羊价值2000元左右。

4、失主付永芳的陈述证实,她家住在海则滩乡X村,2007年农历11月初,他家羊圈中被盗了三只白山羊羯子,两只大山羊,每只重六十斤,一只小山羊,重四十斤,三只羊能值1500元。

5、证人李玉生(又名李X)的陈述证实,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他在高家沟乡X村自已家开的食堂里出了150元和闫某某买了大约15斤羊肉。

6、证人李光的陈述证实,2007的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下午,闫某某带三只杀好的羊要卖,闫某某自己联系的给乡政府旁开饭馆的李良良(李玉生)卖了一只,在他家吃了一只,剩下的一只闫某某又拿回去了。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张宏斌家、付永芳家是他伙同杜彦、马某某两次盗窃的作案现场。

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张宏斌家被盗五只山羊价值2022元。付永芳家被盗三只白绒山羊价值125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三)、2007年农历11月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张子琴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320元。

(四)、2007年农历11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李子良家普通白绒山羊一只,价值52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杜彦在靖边县红墩界白城则村的一户人家里偷了三只母山羊。过了几天他们三人在红墩界白城则村又偷了一只山羊羯子,两次偷的羊卖哪里他不记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农历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杜彦、马某某开杜彦的车到红墩界镇X村的一家户偷了三只白山羊母子,卖给大雷面馆了,卖了700多元,钱他们平分了。11月份的又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开杜彦的车到靖边县X镇X村的一户人家偷了一只大白绒山羊羯子,当天晚上又在内蒙巴图湾偷了八只羊,两次偷的九只羊全卖给刘某强了,卖了2950元。

3、失主张子琴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靖边县X镇X村,2007年农历11月6日晚上他家被盗了三只白绒山羊。

4、失主李子良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靖边县X镇X村,2007年农历11月9日晚上,他家被盗了一只大山羊羯子,毛重七十多斤,现场留下三个人的足迹。当晚巴图湾的一户人家也让人偷了八只山羊,现场留下的足迹和在他家留下的足迹完全一样。

5、证人刘某强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李光说他家有些羊要卖,叫他去买,后他出了2950元在李光家羊圈里和李光买了3只羯子和6只母子。

6、证人李光的陈述证实,2007的农历9月的一天下午,闫某某和另外两个人开一辆无牌照三菱车,车上装9只白山羊要卖,后他联系的把羊全卖给了刘某强。

7、证人党红伟的陈述证实,他是靖边县大雷面馆的老板,唐人发艺的老板给他介绍了他的一个朋友,从2007年农历11月20日左右,他和唐人发艺老板的朋友买了五次羊肉,多少斤他不计了,他共买了大约2000元的羊肉,每斤13元左右。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红墩界镇X村张子琴家、李子良家是他两次参与盗窃山羊的作案现场。

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张子琴家被盗三只白绒山羊价值1320元;李子良家被盗一只白绒山羊价值125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五)、2007年农历11月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内蒙古乌审旗无定河镇X村盗窃王文恩家白绒山羊八只,价值4260元。

(六)、2007年农历11月2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王成玉家白绒山羊四只,价值1870元。案发后提取白绒山羊一只发还失主王成玉。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冬季的一天晚上,他和闫某某、杜彦三人在内蒙巴图湾驾驶租来的皮卡车偷了一户人家的八只白山羊,大部分是母羊,卖到了靖边县X乡。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们三人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在靖边县X乡又偷了三只大绒山羊和一只羊羔,把羊卖到哪里他不记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11月9日他和杜彦、马某某在巴图湾偷了两只羯子和六只母子,当晚他们三人又在红墩界镇白城则偷了一只山羊羯子,他们将九只羊拉到高家沟乡政府附近他找的李光,李光联系的全卖给了刘某强,卖了2950元。2007年农历11月20几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开杜彦的三菱车在靖边县X乡X村一家户偷了四只白绒山羊,三只卖给大雷面馆了,另外一只卖给他大嫂张利芳了,卖了500元,钱他们三人平分了。

3、失主王文恩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乌审旗无定河镇X村,2007年农历11月9日晚上,他家被盗了八只白绒山羊,其中六只是怀羔母子,两只大羯子。

4、失主王成玉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黄某界乡伍谷某委王文畔村,2007年农历11月27日晚他家被盗了四只山羊,其中有一只种羊羔,一只羊羔母子,全是辽宁绒山羊。

5、证人张利芳的陈述证实,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她花了500元和闫某某买了一只白山羊,是小种羊,羊现在还在她家喂着了。

6、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在张利芳家提取白绒山羊(种羊)一只发还失主王成玉。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乌审旗无定河镇X村王文恩家、黄某界乡X村王成玉家是他两次伙同马某某、杜彦盗窃的作案现场。

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王文恩家被盗八只山羊价值4260元;王成玉家被盗四只山羊价值187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七)、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榆靖高速公路西左界附近盗窃一家户的六只普通白绒山羊羊羔,卖给了冯雪峰,价值1450元。

(八)、2007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横山县X镇X村盗窃白永壮家普通白绒山羊两只,价值11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杜彦驾驶租来的车在西左界附近偷了一户人家的六只羊羔,给闫某某的妹夫(子长县石家湾人)卖了一只,卖了150元,给闫某某妹夫一个村的冯三(冯雪峰)卖了三只,共卖了600元。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们三人又驾驶租来的车分两次在横山电厂附近(波罗镇X村)偷了两只绵羊,两只羊卖到靖边农贸市场,卖了200多元。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和马某某、杜彦在西左界偷了六只羊羔,卖给了他妹夫冯三(冯雪峰)和冯三的村里人,卖了900余元,钱他们平分了。2007年冬季的又一天,他们三人在横山电厂附近分两次(横山县X镇X村)在一家户偷了两只山羊。

3、证人冯雪峰(又名冯X)的证言证实,2007年农历11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他妻哥闫某某和一个三十来岁的长头发男子(指马某某)拉来六只白山羊要卖,他出了1200元买了五只,还有一只小的闫某某让他给喂着了。

4、失主白永壮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横山县X镇X村高兴庄组,2007年农历11月13日晚,在他家木栅栏羊圈里被偷了三只白绒山羊,农历11月27日他家又被偷了一只白绒山羊。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横山县X镇X村委高兴庄村白永壮家是他伙同马某某、杜彦在2007年农历11月份盗窃白绒山羊的作案现场。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六只山羊价值1450元;白永壮家被盗两只山羊价值11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九)、2008年农历正月,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横山县X镇X村两次盗窃吴伟禄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560元。

(十)、2007年腊月,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内蒙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两次盗窃姬世英家普通白绒山羊四只,价值238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正月的一天,他和闫某某、杜彦驾驶杜彦的三菱车两次在横山县X村的一家户里偷了三只山羊,三只羊都卖到靖边农贸市场了。2007年腊月的一天,他们三人驾驶杜彦的车在内蒙三大队一家户分两次偷了四只白山羊羯子,偷的羊都卖到靖边农贸市场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正月里的一天,他和马某某、杜彦在横山县X村的一家户里分两次偷了三只白山羊,卖到了靖边的市场上,卖了700元,钱他们三人平分了。2007年冬季的一天,他们三人在内蒙乌审旗河南乡三大队的一家户里分两次偷了四只山羊羯子。

3、失主吴伟禄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横山县X镇X村,2008年农历正月十二日晚上,他家被盗了两只母山羊,正月十四日又被盗了三只山羊母子,看痕迹两次都是开小车偷出去的。

4、失主姬世英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内蒙古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2007年腊月他家两次被偷了八只普通白绒山羊,四只羯子,四只母子。每只羯子值600元,每只母子值400元。看踪迹羊是被车偷拉走的。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马某某、闫某某指认横山县X镇X村吴伟禄家、内蒙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姬世英家是他们两次盗窃白山羊的作案现场。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吴伟禄家被盗三只山羊价值1560元;姬世英家被盗四只山羊价值238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一)、2007年腊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杜彦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钱德玉家普通白绒山羊两只,价值712元。

(十二)、2007年农历腊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杜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武怀玲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26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腊月的一天,他和闫某某、杜彦在靖边县X乡X村一家户偷了两只羊,其中一只母白绒山羊,一只羯子白绒山羊。2007年腊月里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在青阳岔镇一家户偷了两只山羊羯子和一只母山羊,两次偷的羊都卖到大雷面馆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农历腊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杜彦、马某某到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偷了两只白绒山羊,一只羯子和一只母子,每只羊约重二十多斤,他们把羊卖给大雷面馆了。2007年农历腊月的又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到靖边县青阳岔龙腰镇村一家户偷了三只白绒山羊,两只羯子和一只母子,羊都卖了。

3、失主钱德玉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靖边县X乡X村,2007年腊月的一天早上,他家被盗了两只白绒山羊,一只羯子约重五十斤,一只母子约重四十斤,羊圈周围留下至少两个人的足迹。

4、失主武怀玲的陈述证实,她家住在靖边县X镇X村,2007年农历12月20日晚上他家羊圈中被盗了三只羊,其中两只山羊羯子,一只山羊母子。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钱德玉家、靖边县X镇X村武怀玲家是他伙同杜彦、马某某两次盗窃山羊的作案现场。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钱德玉家被盗两只山羊价值712元;武怀玲家被盗三只山羊价值126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三)、2007年农历腊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闫某发家普通白绒山羊种羊一只,价值850元。案发后被盗一只种山羊已发还失主。

(十四)、2007年农历腊月2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申耀军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08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闫某某、杜彦开车在靖边县X镇偷了一只白山羊,卖给闫某某认识的人了。2007年腊月的又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开车在靖边县X乡X村一家户偷了三只成年母山羊,卖到了大雷面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农历腊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马某某、杜彦开车在青阳岔镇X村偷了一家户的一只白色种羊,拉到他家喂了几天后卖给他二哥闫某军,卖了400元,钱他们三人平分了。2007年农历腊月的又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开车到靖边县X乡X村偷了一家户的三只山羊母子,羊皮和肉一块卖了600多元钱。

3、失主闫某发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青阳岔镇X村,2007年农历12月20日晚上两点钟,他家被盗了一只白绒公种羊,约重八十斤。

4、证人高万梅(闫某军妻子)的陈述证实,2007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闫某某叫她去自己家买羊,后她去闫某某家花了400元买了一只种羊,羊现在还在羊圈里。

5、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在高万梅家提取白色种羊一只发还失主闫某发。

6、失主申耀军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靖边县X乡X村委背山村,2007年农历12月21日晚上2点,他家羊圈里被盗了三只成年山羊母子,三只羊能值1200元左右,每只羊重五十斤。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青阳岔镇闫某发家、靖边县X乡X村委背山村申耀军家是他伙同马某某、杜彦两次盗窃山羊的作案现场。

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闫某发家被盗一只种山羊价值850元;申耀军家被盗三只山羊价值108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五)、2008年1月2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靖边县X乡X村盗窃许国清家普通白绒山羊三只,价值1350元。

(十六)、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晚上,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杜彦在内蒙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盗窃谷某海家白色细毛绵羊三只,价值87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春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杜彦驾驶租来的面包车在靖边县X乡的一户人家内偷了三只白绒山羊,羊肉卖到大雷面馆了。2007年腊月他在内蒙三大队一家户盗窃了三只绵羊,卖给闫某某的姐夫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正月的一天晚上,他和杜彦、马某某开车到靖边县X乡的一家户偷了三只白山羊羯子,羊他们都卖了。2008年正月的又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在内蒙乌审旗河南乡三大队的一家户盗窃了三只绵羊,卖给他姐夫李文富,卖了700余元,钱平分了。

3、失主许国清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靖边县X乡X村,2008年1月26日晚2时许,他家丢了三只白山羊羯子,每只重约60斤。

4、失主谷某海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内蒙古乌审旗无定河镇三大队,2008年农历正月初九晚上,他家被盗了三只细毛绵羊,都是母羊,每只羊重40斤左右,当天晚上下大雪,第二天早上他发现羊圈周围有两、三个人的踪迹。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黄某界乡X村许国清家是他伙同马某某盗窃三只成年山羊羯子的作案现场。马某某、闫某某指认内蒙乌审旗无定河三大队谷某海家是他们盗窃三只绵羊的作案现场。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许国清家被盗三只山羊价值1350元;谷某海家被盗三只山羊价值87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七)、200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伙同在逃的润红在榆林市X街X巷内盗窃蓝色大阳150-14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640元。该摩托卖给俞某某,已提取。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还有一个闫某某的朋友在榆林市X街南段偷了一辆蓝色125型摩托车,他和闫某某、张某某一块将摩托卖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马某某,还有一个叫润红的子洲人在榆林市X街南段偷了一辆蓝色125型摩托车,他和马某某将摩托车骑到龙洲卖了1000余元,钱他们平分了。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他们村的胡某某领着一个叫张四(张某某)的人来他家要卖摩托车,后他出了2360元和张四买下了一辆蓝色大阳150-14型摩托车。

4、提取笔录证实,在俞某某处提取蓝色大阳150-14型摩托车一辆。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榆林市X街X巷内是他和马某某、润红盗窃一辆蓝色大摩托的作案现场。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大阳150-14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64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八)、200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二人在榆林市X街北方医院附近盗窃红色嘉鹏125-H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该摩托车卖给刘某某,已提取。

(十九)、200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在榆林市X街国贸商场门口盗窃红色天马100-18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020元。该摩托车卖给谷某某,已提取。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榆林二街北方医院附近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他和闫某某、张某某三人一起将摩托卖了。2007年4、5月份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榆林市X街国贸门口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他俩骑到靖边卖给王栓定介绍的人,卖了1000多元,钱他俩平分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马某某在榆林二街北方医院附近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后他和马某某、张某某三人将摩托车卖了900元,给张某某分了200元,剩下的钱他俩平分了。2007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马某某在榆林市X街国贸门口偷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卖给了高家沟村王栓定介绍的人,卖了600元,钱他俩平分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夏天的一天下午,她们村来了一个叫张四(张某某)的人和一个年轻后生两人推一辆红色嘉鹏125摩托车在她家房后要卖,后她出了1600多元和他们买了那辆摩托车,摩托车有六、七成新,后来她听说张四的摩托是偷的,她就到公安局送摩托了。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秋季的一天,马某某骑来一辆红色大摩托说要卖了,他介绍的卖给王栓定(王万金)了,王栓定又找的买主把摩托车卖了。

5、证人王万金的陈述(又名王X)证实,2006年夏天,他从张四(张某某)和马某某手中花700元买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摩托车有五成新,后他又将摩托卖给半沟的谷某某了,另外他又介绍别人和张四、马某某两人买了两辆摩托车。

6、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农历9月25日左右,他在靖边县车站出了750元也不知是800元通过王栓定(王万金)介绍买了一辆天马110-18型红色摩托车。

7、提取笔录证实,从刘某某处提取红色嘉鹏125-H型摩托车一辆;从谷某某处提取两轮红色天马100-18型摩托车一辆。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马某某、闫某某指认榆林市X街国贸商城门口是他们盗窃一辆红色摩托车的作案现场。

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嘉鹏125-H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红色天马100-18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02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二十)、200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在榆林市X街多彩牛仔商城门口盗窃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该摩托卖给王万金,已提取。

(二十一)、200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在榆林市X路水芝谢茶楼旁边巷内盗窃龙军平的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58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榆林市X街多彩商城门口偷了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他和张某某卖给王栓定介绍的人了。2007年夏季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榆林市X路一宾馆楼下偷了一辆红色大摩托车,闫某某将摩托车骑出去卖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夏季他和马某某在榆林二街偷了一辆大摩托车。2007年夏季的一天,他俩又在榆林市X路一宾馆楼下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卖给了他认识的一个叫孙某某人,卖了900元,钱他俩平分了。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秋季的一天,马某某骑来一辆红色大摩托车,说他偷的要卖了,他介绍的王栓定,王栓定又找的买主出了1500元买走了,马某某给他了100元。

4、证人王万金(又名王X)的陈述证实,2006年夏季的一天,他出了2000元和张四(张某某)、马某某买了一辆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摩托现在被提取了。

5、提取笔录证实,在王万金处提取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辆。

6、失主尤军平的陈述证实,2007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停放在榆林肤施路华远医药公司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125摩托车被盗了,摩托车是他在2002年花6000元购买的。

7、证人孙某某证言(又名孙X)证实,2007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闫某某以及闫某某跟的一个后生出了1400元买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摩托被他碰坏了,他已卖给收废旧的了。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马某某、闫某某指认榆林市X街多彩牛仔商城门前、榆林肤施路水芝谢茶楼旁边巷口是他们两次盗窃摩托车的作案现场。

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00元;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58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二十二)、2008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在榆林市X街古城大市场门口盗窃贾艳飞的黑色新大洲125T-21型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2491元,摩托车被提取并发还失主。

(二十三)、2008年农历5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在榆林市X乡喜洋洋烩菜馆旁边盗窃高二成的红色广州国宝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184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榆林三街古城大市场盗窃了一辆黑色大踏板摩托车,这辆摩托车他朋友白莉骑走了。2008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榆阳区孟家湾的一个门市门口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这辆摩托车闫某某卖了,给他分了300元。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某某开马某的皮卡车在榆林市X街大市场门口偷了一辆黑色大踏板摩托车,他们把摩托拉到靖边,马某某把摩托给他女朋友了。2008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俩在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一饭馆门口偷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他们把摩托拉到靖边卖给高家沟的张永虎了,卖了800元,钱他俩平分了。

3、失主贾艳飞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份的一天,他在榆林市X街大市场门口丢失了一辆陕x新大洲黑色大踏板摩托车。

4、证人马某的陈述证实,他哥哥马某某在女朋友白莉处放了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白莉不在县城,他是帮白莉送摩托车来了。

5、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提取到马某送来的新大洲125T-21黑色摩托车一辆发还失主贾艳飞。

6、失主高二成的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4月29日,他在榆阳区孟家湾喜洋洋烩菜王饭馆隔壁的房子里被盗了一辆红色广州国宝125型摩托车,摩托车是他在2004年花3900元购买的。

7、证人张永虎的陈述证实,2008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他帮闫某某介绍的给他单位的吴文楠卖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当时吴文楠出了850元钱。

8、证人吴文楠的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5月5日,他通过张永虎介绍和他不认识的一个人出了850元买了一辆红色广州国宝125型摩托车,摩托现在已被人偷走了。

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榆林市古城大市场门口、榆林市榆阳区X乡X村高二成家是他伙同马某某两次盗窃摩托车的作案现场。

10、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黑色新大洲125T-21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491元;红色广州国宝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184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二十四)、2008年农历4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在神木县X镇X村梁剑开的汽配门市部盗窃红色大阳125-2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868元。摩托车被提取并发还失主。

(二十五)、2008年农历5月4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闫某某在横山县X镇X村张聚英家盗窃普通白绒山羊一只,价值22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他和闫某某在神木县X镇上的一个门市部偷了一辆红色大阳125型摩托车,他们将这辆摩托车卖给闫某某的哥哥闫某虎,卖了1600元。2008年5月份的又一天,他和闫某某驾驶一辆租来的奥拓车在横山县X镇偷了一只母山羊,卖到了靖边大市场,卖了300多元。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某某开车到神木县X镇一个汽车配件门市前偷了一辆红色大阳125型摩托车,他们将摩托车拉回靖边卖给他哥哥闫某虎了,卖了1600元,钱他俩平分了。2008年农历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某某开马某某借来的车在横山县X镇西沙的一家户偷了一只白色母山羊,羊卖给靖边大市场杀羊的,卖了300多元,钱他俩平分了。

3、失主梁剑的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4月29日晚,他在神木县X镇X村他开的汽配维修部门前被盗了一辆红色大阳125型摩托车。摩托车是他在2007年4月3日购买的,当时出了4700元。

4、证人闫某虎的陈述证实,2008年农历5月1日早上,他兄弟闫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有一辆新摩托买不买,他说买了,他俩谈好价格是1600元,之后有一个叫宝子的人送来了一辆红色大阳125型摩托车。

5、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在闫某虎处提取红色大阳125摩托车一辆发还失主梁剑。

6、失主梁剑提供摩托车合格证一份。

7、失主张翠英的陈述证实,她家住在横山县X镇X村,2008年农历5月4日他家被盗了一只母山羊,大约重三十斤。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闫某某指认神木县X镇X村梁建家是他伙同马某某在2008年农历4月29日晚盗窃一辆红色大阳摩托车的作案现场;指认横山县X镇X村张聚英家是他伙同马某某于2008年5月4日晚盗窃一只母山羊的作案现场。

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红色大阳125-2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868元;普通白绒山羊一只价值22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二十六)、200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横山县X巷一家户门口,盗窃红色宗庆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该摩托卖给戴某亮,已提取。

(二十七)、2006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榆林市南门车站附近的一条街上盗窃红色隆鑫125-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680元。该摩托卖给胡某某,已提取。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张某某在横山县X巷子里偷了一户人家的一辆红色大摩托车,他俩将摩托骑回靖边卖了王栓定(王万金)。2006年5、6月份的一天,他和张某某在榆林市南门车站背后的一条街上偷了一辆红色大摩托车,他俩将摩托车骑回靖边卖给了胡某兵,卖了1400元,钱他俩平分了。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马某某在横山县X巷一家户的门前偷了一辆红色小摩托,用马某某的钥匙捅开的,他们将摩托骑回靖边卖给了高家沟的王栓定(王万金),卖了1200元左右,钱他俩平分了。2006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马某某在榆林市南门汽车站的一条街上偷了一辆红色大摩托,用马某某带的钥匙开开的,偷上后他俩将摩托骑回靖边卖给了胡某兵,卖了1400元左右,钱他俩平分了。

3、证人王万金的陈述(又名王X)证实,2006年秋季的一天,他介绍高家沟乡X村的戴某子(戴某亮)从张某某、马某某手中花1200元买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

4、证人戴某亮(又名戴X)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6年10月份他在高家沟乡通过王栓定(王万金)介绍出了1500元和他不认识的人买了一辆黑色宗庆125型摩托车。

5、证人戴某某证言证实,他哥戴某亮出了1500元买了一辆黑红色宗庆125型摩托车,摩托是赃物,他就到派出所送摩托来了。

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夏天,他妻哥吕成山的小舅子张某某和一个三十来岁的小伙到他家,骑一辆红色隆鑫125-A大摩托,说人家给他顶帐顶了一辆摩托车要卖,后他出了1700元买下了。

7、提取笔录证实,在靖边县X乡戴某处提取被盗黑红色宗庆125型摩托车一辆。在靖边县公安局提取到被盗红色隆鑫125-A型摩托车一辆。

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红色宗庆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800元;红色隆鑫125-A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68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二十八)、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横山县X巷盗窃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720元。该摩托卖给杨二军,已提取。

(二十九)、2005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一人在榆林市X街X巷市运输公司后大门盗窃黑色x新动力“沙漠之狐”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2250元。该摩托卖给闫某东,已提取。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张某某在横山县X路X巷子里偷了一户人家门口放的一辆红色大摩托,摩托卖给高家沟的王栓定了。2005年夏季的一天,他一人在榆林二街上偷了一辆黑色125型摩托车,他让闫某某联系的卖了。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2007年3月份的一天,马某某不知在什么地方偷了一辆黑色125型摩托车,他帮马某某介绍的卖给他侄儿苗锦东了,卖了13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马某某在横山县X路X巷上一次偷摩托的地方偷了一家户门口放的一辆红色大摩托,也是用钥匙捅开的,他俩将摩托骑回靖边卖给王栓定(王万金),卖了1200元左右,钱他俩平分了。

4、证人王万金的陈述(又名王X)证实,2006年的一天,他介绍高家沟乡的杨二军出了1500元从张某某和马某某手中买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

5、证人杨二军的陈述证实,2006年春季的一天,在高家沟乡政府门前王万金介绍他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出了1250元钱购买了一辆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摩托现在被杨桥畔派出所提取了。

6、证人闫某东的陈述证实,他是闫某某的户家侄儿,2006年春季他在靖边县城车站附近通过闫某某介绍花了1300元买了一辆黑色新动力“沙漠之狐”125型摩托车,他现在把摩托推到公安局了。

7、提取笔录证实,在靖边县X乡杨二军处提取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一辆。在靖边县公安局提取到闫某东送来的新动力“沙漠之狐”摩托车一辆。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马某某指认榆林市X街X巷是他于2005年夏季盗窃红色125型摩托车的作案现场。

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价值1720元;黑色新动力“沙漠之狐”125型摩托车价值2250元。

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张某某生于X年X月X日。

11、(2003)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于2003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12、立功表现说明及犯罪线索转递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在靖边县看守所关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将马某某、张某某成功抓获,有立功表现。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共同或单独盗窃作案29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闫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25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作案3次,盗窃总价值5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十九宗、第二十宗犯罪时间的有异议,因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这两次盗窃作案时间范围内,自己正在被劳教,并没有盗窃作案时间。对此,公诉机关当庭表示,被告人闫某某第十九宗盗窃的作案时间应为2007年4、5月份;第二十宗盗窃的作案时间应为2007年夏季,并当庭予以更正。被告人闫某某对此也表示认可。故对被告人闫某某的该辩解理由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闫某某在侦查阶段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同案犯抓捕归案,应认定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马某某、闫某某、张某某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自动交纳);

二、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自动交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自动交纳)。

四、对随案移送的无主赃物蓝色大阳150-14型摩托车、红色嘉鹏125-H型摩托车、红色天马100-18型摩托车、红色五羊125型摩托车、红色宗庆125型摩托车、红色隆鑫125-A型摩托车、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黑色新动力“沙漠之狐”125型八辆摩托车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曹建国

审判员王克林

审判员周永东

二0一0年四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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