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石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土家族,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0年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持E型驾照驾驶渝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县X镇到河嘴乡。当日10时30分,车行至石万路XKM+200M路段,为避让路边的行人及车辆,周某某驾驶摩托车驶入公路左侧,将公路左侧的王仕芳撞到,造成王仕芳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2月13日,经本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死者王仕芳系车祸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3月1日,经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仕芳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与死者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了经济损失9万元,死者家人向司法机关申请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胡××、谭××、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拍照,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调解协议,收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较好,且积极赔偿死者家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综合该案全过程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死者家人已经谅解之情节,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秀峰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左小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