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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攸县皇图岭镇安丰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73号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丁某某,该村村主任。

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2月,安丰村X路进行硬化,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2‰。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1956元。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是原安丰村支部书记谭某国未经村委会讨论决定的行为,但该款确用于村X路硬化工作,请求原告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并放弃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份开始,攸县X镇X村委会对该村X路进行硬化,因缺少资金,被告安丰村X村支部书记谭某国于2008年3月26日向原告谭某某借款x元,用于村X路硬化,约定月利率为12‰。尔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安丰村委会还款。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谭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原告谭某某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晓东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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