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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靖法执字第34—1号杨某某与陈某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靖法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x,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25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2009年6月9日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X号文件》第三段第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秀贵

审判员胡敦德

审判员蒋茂武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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