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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2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9月24日生育小孩肖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6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肖某某辩称:原告陈述基本属实,造成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家庭争小孩。我觉得双方仍有感情,我不希望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12日双方自愿到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9月24日生育小孩肖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6月开始双方分居至今。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肖某由被告肖某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谭某某享有探视权。原告谭某某于2009年4月10日向被告肖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颜页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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