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凌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同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泽颖。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2月22日,被告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孩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凌某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相识,同年8月21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张泽颖。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2月22日,被告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凌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张泽颖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并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用,仍系双方子女,被告凌某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张某某自愿于2009年4月7日前向被告凌某支付2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颜页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晏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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