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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与薛某生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住所地鲁山县X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献,鲁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鲁山县科学技术局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期间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鲁山县X街开一打字复印部,其字号为“鲁山县X镇四通打印服务部”。被告单位几年来陆续在原告处打印材料累计金额为x元,由被告单位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四通打印部印刷费五万元整(¥x.00)经手人王留民、建奎,2007年1月12日”。并加盖有单位行政公章,在该欠条右上角由时任局长蒋逢山签字“情况属实,蒋逢山、2007、1、12”。另可认定,被告单位为了偿还其他债务,由副局长王留民前往原告处要求开票据,原告便于2005年3月12日开出一张收据,金额为x元,该票据在鲁山县会计核算中心报销后其现金由时任办公室主任的刘某奎交给局长蒋逢山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所诉事实由被告单位出具的欠条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诉讼理由成立,请求被告偿还打印费x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解该款已于2005年6月21日报出,会计核算中心账目上载明是打印费x元并已支付,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事实经庭审查明,鲁山县会计核算中心将x元票据以现金支票形式拨付给了鲁山县科学技术局,而鲁山县科技局时任局长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原告并未得到清偿,与原告所诉不是同一事实,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薛某某清偿欠款x元。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备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审宣判后,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上诉称: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被上诉人称:“被告单位近年来相继在原告处打印材料费用累计五万元整”的理由,在原审庭审活动中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和证人出庭作证,已经得以证实,上诉人依据被上诉人2005年3月12日提供的打印费收据x元,已于2006年6月21日通过鲁山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完毕,因此对2007年1月l2日所出示的x元加盖行政公章的欠条,上诉人提出异议,并加以质证。对于x元欠条,一是与2003年3月12日所归还的x元系同笔欠款;二是与被上诉人诉称的连年累计欠款x元自相矛盾;三是该欠条的出现是发生在新老班子交接期间的作弊行为;而作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上诉人,已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x元的打印费通过会核中心支付,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已清楚上诉人将该款支付,那么为什么还要强拉硬套上诉人重复承担该笔债务呢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上诉人就同笔债务如何重报重支呢二、该案应将时任局长蒋逢山列入被告参与诉讼,承担债务清偿义务。庭审活动中,就该x元欠款条的操办者,时任局长蒋逢山、副局长王留民、时任办公室主任刘某奎出庭作证,2006年6月21日上诉人报账员李香玲将x元的打印费通过县会核中心转账支票的形式付出,时任办公室主任刘某奎将x元的现金交给时任局长蒋逢山。原审判决认为:“该事实经庭审查明,鲁山县会计核算中心将x元票据以现金支票形式拨付给了鲁山县科技局,而科技局时任局长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该款拨付科技局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本没有交付科技局,而是交给了蒋逢山,原审活动中,蒋逢山对刘某奎交给的x元现金完全承认,本案的事实通过庭审调查,已经很清楚的证实了单位将款支出后,利用职务之便将x元挪作已用,案件的性质转变成了个人行为。特别是当法庭调查蒋逢山将x元的现金用作何处时,不仅是不能提供现金去向的证据,并且不配合法庭。对此上诉人当庭建议法庭以职权追加蒋逢山为被告参与诉讼,以达到对原被告同时负责。但原审人民法院为了省事,快捷结案,不注重案件的实质性,仅凭一个加盖行政章的伪造证据,偏袒判决上诉人重复承担债务的裁判完全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根据以上事实,请二审人民法院明察秋毫,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薛某某辩称:近年来,上诉人单位在被上诉人处打印材料费累计5万元。2005年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单位开了x元的报销票据,后被上诉人多次讨要,上诉人单位均以无钱为由予以推拖。2007年11月,经上诉人单位核算,上诉人单位还欠被上诉人5万元,清单均在上诉人单位,上诉人单位给被上诉人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时任局长、现任副局长及时任办公室主任均签有字,加盖有上诉人单位的公章。2007年上诉人单位新任领导接任后,不但不积极归还被上诉人欠款,还以“欠你的打印费我们局里挪作他用给花掉了,不过我们局里账面上显示已支出了,你告到哪里我们都没

事”等片面而滑稽的理由予以否认,拒不付款。就上诉人诉称的欠款早已归还了,归还谁了上诉人也承认该款上诉人单位取出后自己给花掉了,却以其片面的账面理论说是给上诉人了,这可以说是一个地地道道三岁小孩儿玩耍时“掩耳盗铃”的原装复制品,只会让人增加笑料。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不管上诉人单位领导如何变更,也不管上诉人单位新老班子之间如何相处,更不管上诉人单位财务如何运作,这是上诉人单位内部之事,均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单位欠被上诉人打印费经一审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必须无条件立即偿还。请求中院早日判决上诉人立即归还被上诉人几年来含辛茹苦为其打印材料费用x元,以让被上诉人停访息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鲁山县科学技术局向薛某某经营的四通打印部出具的x元欠条的事实清楚,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该欠条本身的真实性,上诉人鲁山县科学技术局也不持异议,因而上诉人有清偿该欠款的义务。上诉人称其欠薛某某的材料打印费不是x元,而是x元,并且其已于2006年6月21日通过鲁山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完毕。经查,本案涉诉的x元的欠条产生于2007年1月l2日,晚于上诉人所称的已还款时间,因而上诉人的上述所称不符合常理。另外虽然鲁山县会计核算中心已支出有关费用x元,上诉人的有关账面上也显示已出支该款,但上诉人未举证证明该款已交付给被上诉人薛某某,或事实上薛某某已得到该款,且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亦认可该款由上诉人的时任领导用于别处。据此,上诉人的该款已支出,其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已不存在本案涉诉欠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抗辩薛某某持有的有关欠条。再者,至于该款由上诉人的何人领取,用于何处均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主体的确定及实体的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鲁山县科学技术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上诉人鲁山县科学技术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邢智慧

审判员吴延锋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韦艳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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