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曹某甲、廖某乙诉被告(略)(以下简称滴水垅组)、永兴县鲤鱼塘镇圳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圳水村委会)、曹某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356号

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永兴县人,住(略)。

原告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系曹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丙,男,永兴县X镇X村高家垅组。

被告(略),负责人曹某丁,男,该组组长。

被告永兴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该村主任。

被告曹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务农,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曹某甲、廖某乙诉被告(略)(以下简称滴水垅组)、永兴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圳水村委会)、曹某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学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曹某甲、廖某乙诉称:2009年3月16日滴水垅组照明线被告树打断,村民两天没有生活用电。2009年3月17日因滴水垅组组长曹某丁不在家,原村老支部书记曹某甲要本组村民廖某龙喊几个村民把电线接好,廖某龙就喊了俩原告儿子曹某春一起去接电线。为了保证安全,在接电线前,本组村民廖某清打电话给曹某华,要其去村管电员曹某戊家里对该组线用电线路停电,由于管电员曹某戊家里没有去拉匣停电而导致曹某春当天下午3时许在接电线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鲤鱼塘派出所干警立即赶到现场勘验后,由滴水垅组把死者曹某春埋掉。我儿曹某春是为公共利益而触电身亡,组里应当给予赔偿,被告曹某戊家里承包村里管电,而且村民曹某华亲自去他家里要其妻梨九梅拉匣关电而没有关电,是导致曹某春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圳水村委对管电员及村民的用电管理不严,且是受益人,因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曹某春死亡后至今被告对赔偿问题不管不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x元,安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补偿费x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滴水垅组辩称:一2009年3月17日因我组两天没有照明用电,老同志曹某甲当日中午通知本组村民廖某龙去看线路,如果是线路断了就找几个人接好。廖某龙检查线路时,根本没有看见死者曹某春,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死者曹某春自小因病大脑致残,智力很不正常,原告诉说是廖某春叫曹某春去安电的,不符合事实。二、本组村民廖某清打电话给曹某华是在2009年3月16日下午,问曹某华家里是否有电,但没有叫他去找管电员停电关闸。3月17日事发当天,廖某清并不在家,而是在本村X组,帮曹某颜兄弟植树造林,原告是捕风捉影,无事生非。三、原告认为其儿子曹某春是为公共利益而触电死亡,是毫无根据。3月17日上午有本级村民亲眼看见死者曹某春去过线路事发地段检杉树尾,中饭后其又去了,是否看到掉在地上的铝线,死者作为一个弱智人,并不在意,因而触电死亡,后被我组检查线路人员廖某龙发现。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了当地派出所,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取证。村民廖某龙也曾讲:自己先叫管电人员到配电房关掉电源后才进行线路检查的,当其看到死者已经倒在事发地时,他马上打电话给组上,组上及时报告了死者的亲属及其家属,廖某龙还如实向公安机关反映了事实。曹某春死亡后,组里出于人道主义,同情其是傻子,还组织劳力把死者安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圳水村委会辩称:一、变压器产权不属村委会,是属六个村X组,全体村民共有的,低压线路历年来是各组各负其责,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村委会并不是受益方,村委会办公用电同村民一样交费。三、管电员并不是村委会所承包给管电员管理的,是在高压线路归郴电国际集团后,变压器财产同时移交给六个村X组进行管理,各组组长按惯例合议确定给曹某戊管理是无利可图的,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四、原告在诉状中“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圳水滴水垅组照明电线被树打断,村民两天没有生活用电。”电线被树打断,其他人并不知道,是曹某春独自先行才造成触电伤亡,赔偿应当由肇事者承担。五、原告儿子曹某春是一个智残人,父母是第一监护人,没有起到应有的监护作用,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圳水村委会不应当承担原告所提出的死亡补偿及上诉费。

被告曹某戊辩称:我自1998年由村村X村管电员,除1999年和2001年两年没有管理外,至今管电已有18年了。2006年以来,我是一个人管,专门负责配电房送电、关电、接保险丝和电房开门上锁等事项,多年来没有发生过触电身亡事故。2009年2月19日我去外地打工,管电工作由我妻黎九梅代为管理。2009年3月16日下午,滴水垅组蔡爱田、廖某清请人来家里维修电视机发现已停电,廖某清就打电话告知曹某华要黎九梅送电,黎到配电房查看,发现送电正常。同年3月17日滴水垅组派人沿途查找停电原因,该组村民廖某龙到我家要我妻黎九梅关电,其立即到配电房把电关了,待廖某龙返回检修线路时,曹某春已经触电死亡。原告诉我承包村里管电,而村民曹某华亲自去他家里要其妻黎九梅拉闸关电,而没有关电是导致曹某死亡的主要原告不是事实。曹某华于3月16日传口讯要送电,廖某龙是3月17日亲临我家里要求关电的,原告把两日之过程混为一谈。原告诉其儿子曹某春是为公共利益而死亡的也不是事实,死亡曹某春是个弱智人,更没有关于电的防护知识,而当时曹某甲没有派他去检查线路,是曹某春在一旁听到后,一个人独行,因而触电死亡。原告诉称曹某春是和廖某龙一起去的也不是事实,如果曹某春是和廖某龙在一起,到我家先关好电再去现场,就不可发生引次事故。我不负责各组低压线的受损和维修工作,各组在维修低压线路时,只要先前告诉我要关电闸还是要开电闸我都会及时落实好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圳水村X村民廖某清家准备修电视,却发现家里没电,便打电话询问同村村民曹某华(曹某组长)得知曹某组有电,便请曹某华通知村管电员曹某戊送电,曹某戊之妻黎九梅到配电房查看发现送电正常。第二天(3月17日)中午12时许,村民曹某甲(原圳水村老支书)打电话给村民廖某龙要其检查一下本组线路,下午3时许廖某沿线路查找故障,走到椿水垅组猴子垅处,发现电线被树打断,便继续走到管电员家要其关闸停电,待廖某路返回到断线处,即看到受害人曹某春仰躺在地,手上还抓着一根电线。廖某上打电话叫来曹某甲等人,随即通知死者亲属、派出所及镇政府,派出所干警会同镇政府干部到现场查看,确认曹某春系触电死亡。曹某春死亡后,圳水村委指示滴水垅组负责将其安埋。2009年6月23日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x元。

圳水村于1975年安装变压器,后因原变压器老化耗电大,2004年,由村民集资购买安装新变压器,各村X组分别从变压器配电房接线至各组,各组线路X组所有并自行维护管理。曹某戊经村X组推举为管电员,负责送电、关电及对变压器配电房进行维护,收取电费上交变电站,以电费差价抵作工资。

另查明:两原告生育两子,受害人曹某春出生于1986年3月21日,未婚,系两原告二儿子。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原告曹某甲于2009年8月22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兴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责将原告廖某乙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自2010年调整为A类。

二、被告永兴县X镇X村民委员会将原告廖某乙定为该村特困户重点帮扶对象。

三、被告永兴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资金、材料并组织劳力帮原告廖某乙改建现居旧房,改建标准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墙垛最高处不低于一丈九尺,房屋内部墙面普通标准粉刷,地板水泥走平。

四、原告廖某乙现居旧房材料全部归永兴县X镇X村民委员会用于改建其住房使用。

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学功

二0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坚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