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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芷民一初字第548号芷江侗族自治县楠木坪乡秧田冲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邓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芷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日岗,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邓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某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国顺、郑复兴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军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委托代理人吴日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邓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诉称:1994年至2001年期间,四被告承包了原告的柑桔场,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告收回了柑桔场,但四被告一直以电排被损坏为由不肯支付最后一年的承包费,故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交清拖欠的承包费62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的电排损失x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农村集体专业生产承包合同书》1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及承包的项目、财产的数量及承包期限的事实。

2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委会证明1份,拟证实被告拖欠一年的承包费不交及原告每年找被告催收以及证明电排是被村民杨某在1996年冬修房屋时损坏的事实。

3、座谈记录1份,拟证实原告催收承包费及被告杨某乙说明不肯交承包费的理由。

4、张某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实被告欠一年的承包费不交及原告每年均派人催收以及电排被毁后被告没有找过村里反映要求减少承包费的情况。

5、杨某乙调查笔录1份,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及被告欠最后一年承包费不交以及原告一直在催收承包费的事实以及证实电排是被村民杨某修屋时毁坏等事实。

6、杨某丁调查笔录1份,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关系及被告欠最后一年承包费不交以及原告一直在催收承包费的事实以及证实电排是被村民杨某修屋时毁坏的事实。

7、谭某的调查笔录一份,拟证实原、被告间的承包关系及欠一年承包费及原告假借收承包费的事实以及证实其岳父杨某华去世后由其岳母邓某某继续承包的事实。

四被告未提供任何形式的书面答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7份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认为原告提交的7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原告提交的7份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87年1月1日原告下属经济合作社将村里的柑桔场连同电排一座等发包给本村的杨某林及被告杨某乙等四户承包经营。1999年经济合作社撤销,其权利义务由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接管。1994年12月31日,杨某林退出承包后,由被告杨某丙、杨某乙、杨某丁及村民杨某华继续承包经营。杨某华因病去世后,其承包的份额由其妻子邓某某继续经营。2001年12月30日对该柑桔场的承包合同到期,原告收回了柑桔场,四被告却以电排被损坏为由拖欠原告最后一年的承包费6275元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柑桔场交由四被告经营管理,四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承包费,故原告提出要求四被告交清拖欠的承包费62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电排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明电排损失的大小,数额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利息是借贷关系中由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超过本金的增值额,或者说,利息是借入方为了在一定期间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需要负担的成本或者付出的代价,同时也是贷出者为在同一期间内放弃资金的使用权而收获的报酬,法律对承包费的逾期支付没有规定有利息的支付,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乙、杨某丙支付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承包费3064元;被告杨某丁支付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承包费1623元;被告邓某某支付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承包费158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民委员会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军

人民陪审员李国顺

人民陪审员郑复兴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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