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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12号郑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12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海军担任审判长,和人员陪审员李国顺、郑某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军担任庭审记录,于2009年5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以及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处理子女抚养。

被告邱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并同意原告独自抚养两个小孩。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与被告邱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长子郑某、次女郑某随原告郑某生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邱某某享有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X乡X村二层砖房一幢、柑桔树400余株,被告邱某某应享有的一半财产份额折抵两小孩生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海军

人民陪审员李国顺

人民陪审员郑某兴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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