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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全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上海市中天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上海市中天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

原告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管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以来,因性格差异很大,经常吵架,家庭矛盾不断。被告自尊心强,又很自私,所以很难和她沟通。2001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次,因一条短信没有给被告看,被告就无中生有怀疑原告有外遇,从去年11月吵到现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被告长期不工作,原告赚得的钱都要上交给她,否则家里活什么都不做,这种生活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可以的,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有外遇,原告不听被告的劝说,还动手殴打被告,把被告的脚也打伤了,被告现没有工作,儿子也没有成年,为了子女考虑,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5月24日登记结婚,1991年7月1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全某,现就读于金山石化学校(中专)。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较好。2001年左右,因原告与异性交往过密引起被告猜疑,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一气之下回其父母处居住了数周。2002年2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11月,因原告不愿意将自己的手机短信给被告看,引起被告猜疑,双方间再起纷争,原告又一次离家在外居住。2009年3月7日,被告约原告回家商谈,因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的脚部受伤。2009年3月24日,原告遂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为家庭着想,希望夫妻和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验伤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然产生过风波,但总体而言夫妻关系长时期内较为稳定。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被告间缺乏信任所致,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夫妻和好的诚意,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只要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夫妻间相互信任、尊重和理解,并各自克服自身的不足之处,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邹敏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婷婷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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