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某、董某某、一审被告汝南县韩庄乡王某园村民委员会、一审被告汝南县韩庄乡王某园村王某园南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再终字第17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又名王某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又名王某霞,女,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普格县邮政局,系王某甲之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汝南县X镇X街东段X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姜某某儿媳、姜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清华,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略)。

代表人王某丙,女,1952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一审被告汝南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交通技校退休工人,住(略)。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甲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某某、董某某、一审被告汝南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一审被告汝南县X乡X村王某园南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汝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蔡某某、董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蔡某某、董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蔡某某及其与董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清华、王某甲及其与王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汝南县X乡X村民委员会、汝南县X乡X村王某园南村X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驻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韩永海

代理审判员肖萌菊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