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资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宣告张亮杏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资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资兴市人,住(略)。

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资兴市人,住(略)。

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宣告张亮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诉称:张亮杏于2003年6月4日从郴州市委院内出走失踪,经多方寻找均音讯全无,为此请求法院宣告张亮杏死亡。

经审理查明:张亮杏,又名张某杏、张谢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原郴州市饮食服务公司退休工人,与申请人张某甲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张某乙是祖孙关系,其妻黄求求已于2008年12月7日去世,其儿子张瑞宏已于2008年3月15日去世。申请人张某乙是张瑞宏的儿子。张亮杏在失踪前因患脑溢血病导致严重的老年痴呆。2003年6月4日,张亮杏去其子张瑞宏家过端午节,在回家途中走失。后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次查找,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8月14日发出寻找张亮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亮杏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资兴市公安局蓼市派出所的证明、资兴市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中共郴州市委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处的证明、张亮杏的户籍登记卡和身份证复印件、张亮杏的诊断证明书、本院签发的公告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张亮杏于2003年6月4日访亲回家途中失踪,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张亮杏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张亮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亮杏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辉盛

审判员刘华

人民陪审员刘气南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文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