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诉称:2004年农历12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8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落户到被告家生活。2006年农历8月8日,原告生育女孩王某林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原、被告在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农历正月20日,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从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特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被告要直接抚养婚生女孩。

经审理查明:2004年农历12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2月18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11月26日,双方依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原告落户到被告家生活。2006年农历8月8日,原告生育女孩王某林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原、被告在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农历正月20日,双方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从此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的嫁妆有:冰箱1台、洗衣机1台、彩电1台、大衣柜1个、梳椅1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琳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彭某某享有探望权;被告王某自愿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三、原告彭某某的嫁妆:冰箱1台、洗衣机1台、彩电1台、大衣柜1个、梳椅1套,原告彭某某自愿赠与婚生女孩王某琳。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亦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