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略)干部,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4日询问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和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巴南区X镇2004年因国家建设需要,为实施渝黔高速公路界石连接道工程而组建重庆市巴南区界石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因工程项目全部结束而注销。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经渝府地[1998]X号、渝府地[2000]X号文件批准征用界石镇X村更新庄社、桂花村大湾社、中堡社全部土地。根据重庆市政府[1999]53、X号令和巴南府发[1990]X号,巴南府地[2001]X号,界石府发[2003]X号文件规定,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重庆市巴南区界石实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0日与刘某某签订《房屋安置协议》,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安置刘某某住房一套。刘某某在签定合同后,一直未将已征用的土地和房屋交付给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2007年9月27日,刘某某被征用的房屋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某某于2008年7月10日向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市巴南区界石实业有限公司赔偿旧房第四层损失费6800元,补偿已拆迁房屋220平方米1540元,赔偿木料款、蔬菜损失、青苗等损失8600元,给付“分配房屋捻勾”奖金1000元,给付搬家费300元,赔偿损失的木柜、棉衣等物2500元。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迂过程中,与刘某某并非平等民事主体,其征地拆迁行为带有行政行为性质,刘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具有行政合同性质。双方为此引起的诉讼,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刘某某的起诉。现刘某某以其旧房屋的木料被重庆市巴南区X镇实业有限公司变卖为由,要求赔偿损失x元。审理中,双方争议较大,故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某某与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安置协议》后,未按合同约定将其已被征用的房屋拆除后将土地交付,该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审理中,刘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旧房屋的木材被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变卖,给其造成损失。刘某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刘某某负担。

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重庆市巴南区界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彭建变卖了上诉人的房屋木材等物品,应予赔偿。

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刘某某诉称其原房屋的木材等物品被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X镇人民政府变卖、处理,但刘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诉请事实,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樊仕琼

代理审判员倪洪杰

代理审判员陈华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