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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与殷某某、商丘市奇利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卜某,男,23岁。

被告殷某某,男,26岁。

被告商丘市奇利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经理。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原告卜某与被告殷某某、被告商丘市奇利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卜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慰抚金、车船损失费,共计x.86元,于2009年10月10日前一次付清。

二、原告卜某放弃对被告殷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医鉴定费800元,由被告殷某某承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卜某承担299元,由被告殷某某承担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红

审判员王艳梅

审判员张仁华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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