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与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站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其银,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栗绍涛,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董某某因与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公司)、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08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送达原告,2008年8月28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邮寄送达被告郭某某、2008年9月1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邮寄被告南充公司。2008年11月4日因该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春林、被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某某、栗绍涛、被告南充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某、郑其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6月6日,被告郭某某持与驾驶车辆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豫x),行至郑焦晋高速公路红枫大桥处时,因车辆制动失灵,与原告及第三人郭某平驾驶的机动车首尾相撞,造成一死三伤,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8年7月28日焦作市公安交警支队对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持与驾驶车辆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同时认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郭某某驾驶的第二被告生产的车辆在行驶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全车制动失灵造成的,原告董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综上,被告南充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持与驾驶车辆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履行行车前的检车义务,对本次事故也具有过错,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元、汽车修理费4500元、施救费8300元、评估费1100元、路产赔偿费3360元、牌照更换费100元,合计x元;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x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南充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财产损失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被告生产销售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原告购买后经焦作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检验注册后准予道路行驶,所以被告公司汽车是合格商品,焦作市交警支队对事故认定是错误的,不能作为本案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郭某某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由于汽车刹车系统失灵,被告与原告车辆相撞是紧急避险,请法庭驳回对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和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项目是否合理、合法。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被告郭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不符的车辆及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汽车机械故障导致制动失灵;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1份,以此证明车辆制动总泵管路脱落后导致全车制动失灵;3、价格鉴定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车辆损失x元;4、汽车修理专用票据1份,以此证明原告汽车修理费4500元;5、施救费票据2张,以此证明发生两次施救费用共8300元;6、评估费票据3张,以此证明发生费用1100元;7、公路路产赔偿通知书1份,以此证明发生路产赔偿费用3360元;8、牌照更换发票1份,以此证明更换发票费用100元;9、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车辆属营运车辆,因事故发生需要检修而造成的营运损失x元的事实;10、律师事务所发票1张,以此证明发生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郭某某对原告陈述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南充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提出如下意见:对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客观性有异议,郭某某是C照不能驾驶货车,不能作为认定依据;对技术检验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具有合法性,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对价格鉴定书认为不客观,鉴定人员没有相应资质、鉴定中心没有资质证据证明,从清单上看有重复,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施救费票据认为,施救是在事故点拖到停车地点发生费用,施救不应有2张票据,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对修理费票据认为,与前面损失计算重复,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重复计算;对评估费票据认为不真实,因票据上不应是定额发票;对车辆营运许可证真实性无异议,但系起诉后办理的,之前不是营运车辆,而且应提交工商登记;对律师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具关联性;对路产赔偿通知书、牌照更换票据无异议。除上述质证意见外,被告南充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观点,提出以下证据:1、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份,以此证明被告公司配件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2、技术图纸1份,3、汽车制动系统工作原理图1份,以此证明被告公司制动系统某一管线脱落不会造成制动刹车失灵;4、事故车情况说明1份,以此证明前车管线脱落是受事故后强大的外因造成脱落,而不是自然磨损导致的;5、照片16张,以此证明相同的汽车管路部分相互比较,在设计上是独立的,不会相互摩擦、接触,所以,证明鉴定结果是错误的,综上说明,本案事故不是汽车质量造成,而是由于违反驾驶造成的;6、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传票1张,7、答辩通知书1份,8、民事起诉状1份,9、举证通知书1份,以此证明本案是否是质量责任,金水区法院已经受理,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10、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责任认定自相矛盾,只认定主要责任原因,没有认定次要原因,被告郭某某明明有责任,事故认定书没认定,原告起诉郭某某,说明郭某某有责任;11、事故照片1张,证明X号车尾没有任何撞痕,证人说先撞X号车,但X号没有撞痕,且原告定损项目67项全部在车辆前部,不是尾部;12、交警询问笔录5份,证人均没有证明谁先撞谁,没有一致陈述且证人陈述发生刹车失灵也都不一样;13、现场勘验笔录1份,以此证明方向盘下进气管断裂,而检测报告将进气管错写成排气管,现场勘验图和笔录有两个接触点,而证人证明是三个接触点,相互矛盾;14、检验报告1份,证明检验报告是假的,时间是6月9日改成7月9日检验人员没有鉴定资格,鉴定单位没有盖章,第1位鉴定人作出的结论是不确定的,后第2位鉴定人将进气管写成排气管脱落的结论,违反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定,不能作为让被告南充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15、车辆挂靠协议1份,以此证明被告郭某某挂靠的是宏泉公司,宏泉公司应承担责任,我方认为主体上有漏列;16、技术分析报告1份,以此证明尼龙管子不可能是自然磨损,是被撞断的,而且即使1个管子断裂,也不可能造成刹车失灵,这是专家作出的结论,证明本案发生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原告董某某对被告南充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为,申请人是随州市大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联性;对技术图纸认为,系被告公司的一个技术开发部,没有作证资格,不具有合法性,图纸系自己制作,与本案事故汽车图纸无关联,不能证明是事故汽车的图纸;对汽车制动系统工作原理图认为没有加盖公章,不知来源,是自己打印的不具有证据效力,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有真实、合法性;对事故车情况说明认为没有加盖公章及自然人签名,谁作的证明不知道;对照片16张认为,在哪谁拍的照不清楚,不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对汽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公安部门按程序处理,是客观公正的,除了公安机关聘请专家鉴定事故车是制动总泵管脱落造成事故的原因外,在卷宗第35、40、48页中当时的齐东升、郭某某、焦宪龙3位证人均证明当时听到了漏气声音后发生刹车失灵;卷宗第7页显示前、后有明显擦痕,不象被告南充公司所说只有前面没有后面;对检验报告书认为是真实的,证明车的设计有缺陷;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对技术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单方委托,我方不予认可,且不知公司有没有资质,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故不予认可;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认为,与本案无关,因诉状上告的是嘉泰公司,不是东风公司,且东风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之间有联系;被告郭某某对被告南充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为,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生产每一辆汽车都符合国家标准;对工作原理图认为是普通汽车制动原理图,不能证明本案汽车有关联性;对技术图纸、事故车情况说明、照片16张认为均系自己作出的证据,不具有真实、合法、关联性;对事故认定书认为是正确的;对X号车照片、现场笔录、焦作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车辆挂靠协议均予以认可;对技术分析报告不认可,因没有相关资质证明;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无异议。被告郭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6月6日,郭某某持与所驾车辆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豫x号货车(系被告南充公司生产),在郑焦晋高速公路上因制动突然失灵,先后与郭某平驾驶的豫x号重型车、董某某驾驶的豫x号轻型自卸车首尾相撞,致董某某的豫x号轻型自卸车损坏。2008年8月8日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董某某的豫x号时代x-1轻型自卸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了估价鉴定,该车损失为x元,原告支出修理费4500元,损坏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费3360元,评估费1100元,更换牌照费1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先后将车、货物进行两次施救,支出施救费83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董某某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书、汽车修理专用票据、施救费票据、评估费票据、公路路产赔偿通知、牌照更换发票、律师事务所发票、被告南充公司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交警询问笔录5份、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道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不能证明原告车辆营运损失,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南充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该认证证书系随州市大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提交的技术图纸、汽车制动系统工作原理图,不能证明是豫x号车的制动系统,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提交的事故车情况说明、照片16张系被告南充公司自己拍照、分析,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提交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传票、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因郑州市法院向河南宝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送达的,不是向被告南充公司送达的,起诉状上虽还有一个被告,但也不是被告南充公司,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提交的事故照片,仅能证明X号车后部分,不能反映该车的全部,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提交的技术分析报告系单方委托,且原告及被告郭某某不予认可,对此,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购买被告南充公司生产的嘉龙牌中型自卸车,于2008年6月6日行驶在焦晋高速公路红枫大桥时突然刹车失灵,先后与前面两辆货车追尾相撞,交警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对该车进行了检验,系排气管自然磨损脱落,导致全车制动失灵,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辆机械故障导致全车制动失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董某某车辆损坏,被告南充公司应对原告董某某的车损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某持与驾驶车辆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对原告董某某的车损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董某某请求二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汽车修理费、施救费、评估费、路产赔偿费、牌照更换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董某某请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营运损失x元,因原告提交的营运许可证,仅能证明原告车辆允许营运,但不能证明原告的营运损失,对此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二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充公司称;本案应中止审理,因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与其具有关联性,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南充公司称:漏列当事人,因原、被告未申请追加当事人,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某辩称:系紧急避险,因郭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车辆损失费x元、修理费4500元、施救费8300元、评估费1100元、路产赔偿费3360元、牌照更换费100元,共计x元的70%,计x.50元;

二、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某某以上各项费用的30%,计x.50元;

三、驳回原告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240元,有原告董某某负担200元,被告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负担740元,被告郭某某负担300元(二被告负担的诉讼费,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银凤

审判员陈红梅

人民陪审员曹进涛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光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