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24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霞,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09)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份书证——《归款协议》,该《归款协议》系韩某甲2007年10月8日向陈某某出具,载明:①本人借陈某某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②还款日期在2007年10月X号归还壹拾万元,10月13日归还叁拾万元正,余款柒拾伍万元在2007年10月X号还清;③如果在归还日期未还清按每日壹仟元计算赔偿;④在立此据之日起本人愿意将火焰村九区X栋X号整栋房屋作抵押,此款还清后,一切抵押手续归还本人。见证人龚云希、孔某某在该《归款协议》上签名见证。韩某甲对该《归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韩某甲主张《归款协议》第一款的壹佰壹拾伍万元并非借款,而是韩某甲应退给陈某某的购房款x元以及陈某某要求韩某甲赔偿因购房协议无效造成的损失x元;并称当时同意赔偿x元是因为写这个《归款协议》时已是凌晨1、2点钟,自己头脑糊涂所致,现在只同意归还购房款本金并承担利息。陈某某则主张《归款协议》第一款的壹佰壹拾伍万元包括韩某甲应退还的购房款x元以及韩某甲借陈某某的其他款项,是一个结算后的款项,不涉及购房协议无效的赔偿问题。见证人孔某某称《归款协议》第一款的壹佰壹拾伍万元的由来韩某甲所述属实,孔某某与韩某甲系亲戚关系;见证人龚云希称《归款协议》系友好协商后韩某甲亲自书写,但对第一款的壹佰壹拾伍万元的由来不是很清楚,龚云希与陈某某有工作关系,与韩某甲系朋友关系。

另查明,2007年2月14日,陈某某夫妻与韩某甲父子就长沙市雨花区火焰社区X区X栋X门X号房屋转让签有《长沙市房屋转让协议》,韩某甲父子系转让方,陈某某夫妻系受让方,转让价格x元,因被转让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安置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解除了该协议。陈某某、韩某甲、见证人孔某某之间分别还有其他经济关系。

韩某甲在陆续归还陈某某x元后,余款未还;陈某某与韩某甲因而发生纠纷,陈某某遂于2009年5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归款协议》中所指的壹佰壹拾伍万元是否包括x元的赔偿款,进而在此基础上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被告的主张显然与原告提供的被告自己书写的《归款协议》所载明的内容存在明显冲突,被告虽然提供了见证人孔某某的证言来证实其主张的真实性,但见证人孔某某与被告具亲戚关系,其证言与另一见证人龚云希的陈某也存在明显差异,证明力显然远不及《归款协议》。因此,对本案事实的认定,该院采纳《归款协议》综合反应的文义,即原告主张的《归款协议》第一款的壹佰壹拾伍万元是一个结算后的被告所欠原告的款项。当然,即便是壹佰壹拾伍万元中包括x元的赔偿款,被告也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该承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才有可能考虑其答辩主张的正当性,而被告的“因夜深头脑糊涂”一说显然不具备证据意义。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标准低于双方在《归款协议》约定的标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韩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欠款x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0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韩某甲负担。

宣判后,韩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15万元中有93.8万元是退房款,21.2万元是赔偿款,一审法院将21.2万元赔偿款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更不能将赔偿款计算利息;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不符合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韩某甲对《归款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应按照《归款协议》上承诺的还款时间归还欠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韩某甲上诉称《归款协议》中所指的115万元中包括x元的赔偿款,赔偿款不应计算利息,因韩某甲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韩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上诉人韩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旷学瑛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