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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丰泰化工有限公司与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苏民三终字第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丰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司马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某,公司技师。

委托代理人梁琴,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上诉人江阴市丰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丰泰公司)因与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马锦明、委托代理人梁琴、景某,被上诉人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丰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徐某退还技术费4万元,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丰泰公司给付徐某技术费1万元,于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二、双方当事人不再就所签协议发生其他任何纠纷。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其他诉讼费320元,由丰泰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丰泰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陈芳华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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