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伟国,福建升恒(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伟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被告因需要资金于2009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因自己需要周转资金,故多次向被告催讨本息,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拒不归还。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该款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应诉。

原告曾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的事实。经质证,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11月30日被告张某因经商急需现金,向原告曾某某借现金人民币x元整,有被告向原告所出具内容为“兹借曾某某人民币x元大写肆万壹千元整。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的借条一份为据。双方未约定利率。还款时间届满后,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还清借款人民币x元及自2009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经审理,因被告没有到庭,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是合理合法的,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拒不归还借款是无理的。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曾某某借款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并自2010年1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林

审判员叶锦荔

人民陪审员叶金莲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淑兰

附一:本判决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