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辛某某房屋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武民初字第352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伟国,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辛某某房屋所有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于2008年3月18日向被告辛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利国、被告委托代理人翟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2月18日,原告在米小泉处购买位于木城一完小对面七号区四楼三号的房屋一套,后被告无理强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搬出,被告拒不搬出,且将原告的房屋胡乱装修、改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搬出原告的房屋,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从该房建成后,辛某某即从米小泉处购得该房屋,原告称该房屋为其所有应当出具相应所有权凭证。被告是合法占有并投入五万余元对房屋装修,故原告对被告起诉是不合适的,将不利于原告及相关案件的妥善解决。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2006)武民初字第885-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质证后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按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证书是不动产权利人享有法定权力的证明,且该判决书不是生效判决。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有:1、米小泉收到条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抗辩主张。2、牛守臣证明材料二份、(2002)武民初字第X号、(2004)焦民终字第X号、(2006)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以证明包括原告所称房屋在判决书中确认为卢光华从2000年起侵占至今,并经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反复审理,证明原告所称的事实是错误的。原告质证后认为,证据1不是原来的条据,是被告伪造的,且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证人牛守臣未出庭作证,并且其证明材料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其他证据是米小泉与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2006)武民初字第885-X号民事判决书系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相应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明指向为其与米小泉形成了房屋买卖关系,但其主张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否认,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2均系案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可以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原告购买案外人米小泉商品房一套(位于武陟县城一完小对面七号区四楼三号),米小泉将该房交给原告,原告安装了防盗门,但没有居住。后原告发现被告辛某某占用该房,遂起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于2008年1月16日做出(2006)武民初字第885-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案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占用原告房屋,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从自己的房屋中搬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辛某某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武陟县城一完小对面七号区四楼三号房屋中搬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辛某某承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径付100元给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原继东

陪审员史金平

陪审员马爱霞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附页

(2008)武民初字第X号

(2008)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