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星特自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特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2475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星特自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林,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星特自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特设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1997年3月应聘到星特设备公司任档案管理员工作。2003年4月,星特设备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其中聘用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刘某某被聘用后必须遵守星特设备公司所制订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行为和现象。第五条约定:刘某某被聘用后除星特设备公司认可的休息时间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按星特设备公司上班考勤制度执行,否则,将视早退和旷工处罚。第八条约定:经双方协商对于刘某某应缴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由刘某某以个人散户形式向各有关部门自行缴纳,在工资中体现应由星特设备公司承担的部分。合同有效期为3年。之后,星特设备公司与刘某某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05年起,刘某某经常因迟到被星特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戴某某多次批评。2008年1月14日,星特设备公司召开管理人员会议,作出《讨论关于刘某某违纪辞退事宜》,对刘某某违反公司上班制度作出决定,决定对刘某某暂时观察一段时间。2008年8月25日,星特设备公司口头通知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8月28日书面通知刘某某,要求刘某某3日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刘某某于2008年9月3日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星特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金及补办社会保险等。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星特设备公司支付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2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792元、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1050元、失业金x元、补办社会保险(自1997年5月15日至2008年8月28日止)。星特设备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12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驳回刘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金及补办社会保险的请求。

另查明:刘某某2008年2月至8月工资总额为6972元。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刘某某应聘到星特设备公司工作,刘某某理应遵守星特设备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刘某某自2005年起因多次违反公司工作上班制度,星特设备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某要求星特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刘某某认为其只是偶尔迟到,证人戴某某的证言和星特设备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刘某某有经常迟到的事实。经本院审查认为,证人戴某某系星特设备公司办公室主任,对公司员工进行出勤考核属其职责,其关于刘某某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上班制度的证言及相关考勤记录,本院予以采信。刘某某关于星特设备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星特设备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星特设备公司在与刘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再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2008年2月起向刘某某支付双倍工资。星特设备公司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星特设备公司不应支付刘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双方只是存在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并不意味双方按原条件续签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星特设备公司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行政主管机关主管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处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刘某某要求星特设备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星特设备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972元(从2008年2月算至8月);二、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星特设备公司负担。

刘某某不服,上诉称:刘某某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星特设备公司的考勤表有改动的痕迹,也与发放刘某某全额工资相矛盾,原审对明显虚假的证据予以认定,偏袒星特设备公司,实属枉法裁判。星特设备公司提交的《讨论关于刘某某违纪辞退事宜》和《通知》更是星特设备公司造假,星特设备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需要裁员为由要求刘某某移交,2008年8月28-29日刘某某还在上班办理移交手续,有移交清单为证,而戴某某在2008年12月10日在《通知》上注明8月28日电话通知刘某某领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事,自然是假证。原判决回避社会保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由星特设备公司支付刘某某12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工资1050元,失业金x元,补缴1997年3月至2008年8月2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

被上诉人星特设备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刘某某多次迟到、严重违反公司上班制度是正确的,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是事实,原判决驳回刘某某对社会保险的诉求于法有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04年12月18日,星特设备公司制定《办公管理制度》规定:连续迟到、早退五次以上、旷工三次以上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2006年3月20日,星特设备公司制定《关于严格公司作息时间与请假制度的规定》规定:凡迟到30分钟以上者,视为当日无故缺席,扣发当日基本工资;连续迟到3次以上者,罚款3×50元/次=150元,同时取消当月奖金与福利待遇;连续迟到或无故旷工达3天者,公司将予以除名。

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移交清单》。证明2008年8月28-29日刘某某还在星特设备公司上班,办理移交手续,星特设备公司称刘某某8月28日拒绝到星特设备公司领取《通知》这一说法不是事实。星特设备公司对刘某某的证据《移交清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刘某某没有拒绝来星特设备公司领取《通知》的事实。被上诉人星特设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人证言:王福海、杨翠花、禹玉洁、李名平的证人证言,因原审已要求出庭作证,证明刘某某不遵守公司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星特设备公司对刘某某进行了帮助教育。刘某某对星特设备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不能作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星特设备公司工作,应该遵守星特设备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刘某某多次迟到,违反星特设备公司的上班制度,有星特设备公司2006年以来的职工考勤表,特别是2008年的职工考勤表为证,属于严重违反星特设备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星特设备公司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某要求星特设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求改判由星特设备公司支付刘某某12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工资1050元,失业金x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星特设备公司与刘某某于2003年4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书,之后星特设备公司没有再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星特设备公司没有与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从2008年2月起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行政主管机关主管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原判决回避社会保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长庚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玉霞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郭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