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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世辉照明有限公司与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世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南京市X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华贵,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南京世辉照明有限公司(下称世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下称银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江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l、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为驳回银雨公司的诉讼请求;2、银雨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3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世辉公司自愿给付银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本协议签订的同时履行);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银雨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由世辉公司负担;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恒

代理审判员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潘奇志

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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