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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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核稿人:
年月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703房。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建均,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5)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76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长庚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刘霞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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