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岳某某出售假币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台刑初字第152号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伙同范××(另案处理)预谋后,范××携带假币准备在范县X路口出售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新版百元面值假币20.06万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证人范××、王××、李××、张××、宁××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出售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只对其中的两万元假币负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范××联系购买假币。2002年8月16日,范××与濮阳市居民张××、宁××联系,商定在范县X路口一予制厂内以15元人民币兑换100元假币进行交易,岳某某在范××家等候。范××被当场抓获,并缴获伪造的新版百元面值人民币20.06万元,岳某某当时逃脱,后于2009年2月17日被逮捕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证人范××、王××、李××、张××、宁××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积极联系予以出售,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岳某某应对20.06万元假币总数额负刑事责任。其辩称只承担2万元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出售假币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本案事实,可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该公诉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岳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体义

审判员刘继红

审判员周广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