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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兰与李友田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民一初字第94号

起诉人杨艳兰,女,X年X月X日出生。

2009年4月21日,本院收到杨艳兰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因与丈夫李友田不合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考虑到不利小孩成长等因素,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但在起诉人撤诉后,被起诉人李友田又开始夜不归宿、不管家庭、酒后打人。为此,起诉人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又来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杨艳兰在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2月19日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杨艳兰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晓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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